南方日報評論員
舉報人不過希望能收獲內心的一絲安寧,卻每每身份被泄露,淪落為不遵守游戲規(guī)則的異類,難容于天下,這自然不是法治社會應有之義。
行政監(jiān)察法修正案草案正在進行二次審議。與一審稿相比,二審草案對舉報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作了修改,加大對舉報人的保護力度;同時,草案擴大了行政監(jiān)察對象,并規(guī)定監(jiān)察機關應依法公開監(jiān)察工作信息等。
就在行政監(jiān)察法提交二審之前,有媒體報道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材料顯示,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這一數據引發(fā)了公眾的遐想。然而旋即,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在新聞發(fā)布會上澄清,此說與實際情況不符,不客觀不準確,近年來沒有發(fā)生一起因檢察機關或檢察人員泄露舉報信息而使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不論所謂比例客觀與否、準確與否,可以肯定的是,那些曾經遭受報復的舉報人以及目睹舉報人遭受顯性或隱性報復的民眾,心中有自己的一桿秤。幾年前,李文娟不是因舉報其工作單位鞍山市國稅局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兩次被辭退工作且被勞動教養(yǎng)1年嗎?還有在重慶一所幼兒園兼任會計的張文英,因為種種發(fā)錢名目讓她內心異常矛盾,終于在去年年底拒領發(fā)給自己的那份,同時向幼兒園的上級單位舉報,然而換來的卻是今年2月她被解聘。舉報人不過希望能收獲內心的一絲安寧,卻每每身份被泄露,淪落為不遵守游戲規(guī)則的異類,難容于天下,這自然不是法治社會應有之義。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該院早在2001年就開始建立網絡舉報平臺,但舉報線索卻在2002年后持續(xù)下降,直至去年才開始扭轉。其原因在于去年6月22日全國檢察機關統(tǒng)一開通了12309舉報電話。一些專家認為,出現高比例的匿名舉報,反映出舉報人對于“打擊報復”的擔心。這也凸顯加大對舉報人的保護力度的必要性。為了防止將舉報人的有關信息透露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二審稿明確規(guī)定了泄密者的法律責任,第三條和第十條分別為:“監(jiān)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薄靶孤杜e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欢,如果僅寄希望于這些孤軍作戰(zhàn)的條文便能扭轉舉報人遭受報復的乾坤,自然有異想天開之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廉政公署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貪污舉報,由于實行嚴格“單線聯(lián)系”制度,至今沒有舉報者因資料外泄而遭報復。廉署拘捕陳志云等5人的“威遠行動”哄動一時,案件背后的所謂“線人”、“臥底”多方諸多猜測,但迄今未見有任何人因舉報而遭報復。
目前的法律設置,對于傷害性的惡意報復尚未能做到游刃有余,更莫說一些“隱性”的打擊報復行為,諸如被舉報人利用單位的行政職權,對舉報人在職務職級晉升、工資福利待遇調整設障,甚至開除、解聘舉報人。事實上,保護舉報人信息及權益,關鍵不在于法律能與不能,而在于為與不為。正如修正案草案一審稿維持了現行《行政監(jiān)察法》調整的對象范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而未能與《公務員法》調整范圍相吻合而飽受質疑。如今二審稿確實擴大了調整范圍,“受委托人員”同樣適用行政監(jiān)察法,但無疑,這仍與人們所期待的調整對象范圍相去甚遠。舍卒保車,棄車保帥,原為三十六計中之一計,如今用于立法博弈之中似乎同樣形神俱全。然而,這會不會與修法本意愈行愈遠,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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