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大代表建議讓“摩的”在設區(qū)市以下的地方合法化,規(guī)范管理。這種提法是否具有可行性?各方人士各有話說
【嘉賓】
●省人大代表黃先生(以下簡稱“黃代表”)
●福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行政管理系主任郗永勤教授
●福建遠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劍飛
●福州交巡警劉警官
(福建)省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已閉幕,今年的大會上,來自南平代表團的一位黃姓代表,就提交了《關于出臺“摩的”統(tǒng)一規(guī)范管理制度的建議》,希望讓“摩的”在設區(qū)市以下的地方合法化,將其納入政府和職能部門規(guī)范管理。這種提法是否具有可行性?又該如何對“摩的”大軍進行管理?記者昨日邀請各方人士展開主題討論。
“摩的”身份怎么定?
黃代表:雖然政府對“摩的”的態(tài)度,一直是不扶持甚至取締,但實際情況是,“摩的”這個群體長期處于半公開的地下經營狀態(tài)。據調查,從事“摩的”的絕大多數(shù)為城市下崗工人和農村進城打工的富余勞動力,由于身份不合法,這部分人群轉為“地下”經營。從職業(yè)心理來看,因為害怕被抓,他們常常提心吊膽,反而更容易發(fā)生事故。
劉警官:由于摩托車安全系數(shù)低、保險不到位、無證照經營、影響道路通行等原因,各級政府普遍對“摩的”采取封堵政策,限制其發(fā)展。
劉劍飛律師:從法律角度看,首先“摩的”的營運主體不合法,并沒有納入正規(guī)管理范疇;其次,這些“摩的”實際上參與了不正當競爭,比如同樣是營運車輛,出租車需繳納稅費,但摩托車的成本則低得多。
“摩的”禁得了嗎?
黃代表:在中小城市以公交為主、以出租車為輔的城市交通框架下,各階層的人民群眾有著不同方式的交通需求,“摩的”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應運而生的!澳Φ摹庇兴纳媸袌,所以這些年各地政府采取“堵”的政策,但收效甚微。從調研看,“摩的”有其穩(wěn)定的消費群體,這些人往往認為出租車太貴,公交太慢,摩的正合適。而總體來看,這三種交通工具有其各自的需求群體。
劉警官:對于“摩的”的處罰雖然有章可循,但實際查處起來卻并不容易,主要是因為認定其是營業(yè)性運輸比較困難,除非抓到現(xiàn)行。而“摩的”司機只要不被發(fā)現(xiàn)是在營業(yè)性運輸,任何執(zhí)法部門對其載客行為都無權制止。
劉劍飛律師:從市場經濟的角度看,“摩的”之所以長期存在,是因為有這個市場需求。但它帶來的問題也顯而易見,最大的問題在于無法給予司機本人以及乘客相應保障,假設乘坐“摩的”出了交通事故,通常是沒有保險的。另外,很多從事“摩的”營運的摩托車,車況沒有保證,有的甚至是報廢車,這也加大了事故發(fā)生的幾率。
“摩的”怎么管?
黃代表:對于“摩的”的管理,要改“堵”為“疏”。建議讓“摩的”的身份,在設區(qū)市以下中小城市合法化,將其納入政府和職能部門規(guī)范管理。當然,也要提高“摩的”的從業(yè)門檻,剔除一部分素質比較差的人員,重點吸納下崗工人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還可以通過成立協(xié)會等形式,加強對這個群體的組織領導。
郗永勤教授:對于“摩的”合法化管理,可以進行有益嘗試,但關鍵是要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并分清各方的職責。政府部門要科學規(guī)劃,比如制定行車路線和行車區(qū)域;明確規(guī)定哪些人、哪些車可以從事“摩的”營運;制定收費標準,并繳納相應稅費等。
劉劍飛律師:如果“摩的”能夠納入正常管理,必須要求進行強制投保,但由于它是營運性質,在保額上應該有所提高,從而增強發(fā)生事故后的賠償能力。但需要指出的是,對于那些“黑摩的”的查處,依然是擺在有關部門面前的一個課題。(海峽都市報記者 王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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