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個貪官因情婦問題落馬。昨日,增城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邱伙勝,因受賄105萬,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據(jù)悉,邱伙勝是主動索賄,賄款中的98萬元,被用來擺平其懷孕的情婦。庭審中,律師認為邱伙勝是被情婦敲詐,而檢察官則斥其為“因色弄權”,控辯雙方為此展開了激烈辯論。
主動索賄105萬邱伙勝庭審中認罪
邱伙勝,男,1950年9月出生,廣東增城人。案發(fā)前,邱伙勝是增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此前還歷任增城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據(jù)起訴書指控,邱伙勝的受賄問題,發(fā)生在1999年至2002年間。此間,邱伙勝擔任的是增城市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其利用職權,先后主動向5人索取賄賂,共計105萬元。公訴人認為,在受賄罪中,索賄行為應當從重處罰。同時又認為,邱伙勝在被紀委“雙規(guī)”期間,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行為,系自首,也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對此,邱伙勝表示認罪,但又稱這些錢是他向人借的。鑒于邱伙勝自相矛盾的表述,公訴人遂將5起犯罪的證據(jù)分別宣讀,一一向其詢問:究竟是向人借錢,還是根本就沒打算還?
公訴人說,每次索賄,邱伙勝的理由均是家里有急事或者遭人敲詐。索賄的具體數(shù)額分別是:鐘某某15萬元、聶某某20萬元、黃某某兩次共35萬元、李某某兩次共25萬元、何某某10萬元。而這些行賄者,也大都是政界和警界官員。鐘某某曾任增城經(jīng)貿(mào)委主任;聶某某曾任增城市政府副秘書長、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主任;黃某某原是刑警隊長,后升任增城市公安局副政委;李某某曾任公安局副政委、后任公安局副局長。
5個行賄人中的何某某是個例外,其他人都曾是邱伙勝的直接下屬或在升遷中得到過邱伙勝的幫助。而邱伙勝向何某某索賄的原因竟然是:懷疑他和邱伙勝的情婦韓某是一伙。用邱伙勝的原話說,“是為了讓其不要再無休止地敲詐自己,因此才向其要錢”。
包養(yǎng)情婦5個月至少給了98萬元
該案件中,邱伙勝的情婦韓某是個無論如何也回避不了的人物。
據(jù)邱伙勝稱,認識韓某是出于好奇,因為這個女人多次主動打他手機,由于好奇回撥電話,才認識了韓某。兩人認識后很快就發(fā)展為包養(yǎng)關系,邱伙勝說這種包養(yǎng)關系共維持了5個月。此后,韓某以懷孕為由向邱伙勝要錢,其先是說要出國生孩子,后又說要把孩子生下來,要邱伙勝拿錢擺平。第一次韓某開口要30萬,邱伙勝給了她23萬;第二次韓某要50萬,邱伙勝給了50萬;第三次韓某要50萬,邱伙勝給了25萬。因此除去5個月的包養(yǎng)費用不算,邱伙勝僅為擺平情婦,就花費98萬。這些錢,則都來自邱伙勝向上述5人索取的105萬賄款。
檢察官斥貪官“因色弄權”
庭審中,邱伙勝的律師辯稱,邱伙勝的行為不構成“索賄”這一從重處罰的犯罪情節(jié)。律師說,每次向人要錢時,邱伙勝都是在請求別人,有時甚至還哭了,有時是他想寫借條,而對方表示“等等再說”。
對此,公訴人對該律師的說法進行了駁斥。公訴人宣讀證據(jù)表示,索賄不管是出于正當或不正當?shù)脑?都是犯罪。邱伙勝索賄的對象,多是他在擔任組織部長期間,幫助升遷的人。從何某某本人的證言也可以看出,他也是為了傍上一棵大樹,將來在仕途和生意上能有所受益,所以才給錢邱伙勝。在受賄的案件中,“以借為名”的情況經(jīng)常出現(xiàn),而且,邱伙勝在庭審中以及供述中自己也說,這些錢都沒有想過要還,實際上過去快10年了,這些錢也一直沒還。
邱伙勝的律師又說,其當事人有別于其他“為滿足膨脹的私欲”而索賄的貪官,是因為其情婦韓某的不斷敲詐勒索,才走上了這一步。公訴人駁斥說,律師說法是在混淆視聽。究其犯罪的根源,不是其被敲詐,而是其因亂用手中權力,亂搞男女關系,包養(yǎng)情婦。以致最后還是利用手中的權力,向他人索賄,并用以滿足其情婦的利益,這叫“因色弄權”。綜上所述,邱伙勝的行為符合受賄主動性、交易性、索取性的特性。
經(jīng)庭審,法庭宣布將組成合議庭評議后,擇日宣判此案。 (南方日報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趙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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