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重慶1月18日電 (杜遠)18日,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對李治明等8人涉黑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檢方指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8名被告人涉黑罪名不成立。法院同時還認定上述8人的行為符合“惡勢力”違法犯罪特征,8名被告人分獲16年至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12月8日,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案首李治明等8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等罪名訴至渝中區(qū)人民法院。該院于2009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渝中區(qū)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案首李治明在申請設立創(chuàng)造者公司的過程中,虛報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李治明還在同年6、7月間以毆打、語言威脅等手段,非法限制黃某的人身自由,后從黃某處取得人民幣8000元。此外,李治明還伙同本案其他被告人及他人在2008年實施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多起犯罪行為。
在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渝中區(qū)法院認定本案8名被告人所實施的行為不完全具備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四大特征。法院認為,從組織特征上看,該團伙人數(shù)較少,除被告人李治明外,相對固定的成員只有2人,其余被告人均系臨時邀約,并不接受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從經(jīng)濟特征上看,該團伙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從事代人強立債權、強索債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等方式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2000余元,雖然沒有達到一定或者較大的規(guī)模,但在這個要件上基本符合涉黑犯罪的特征,只是較弱。
從行為特征上看,該團伙實施了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多次違法犯罪活動,在這個要件上基本符合涉黑犯罪的特征。從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來看,被告人李治明等人雖然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索債務,對被害者形成心理強制,使其安全感下降。但并沒有在一定的區(qū)域或行業(yè)形成壟斷地位或者造成重大影響。
法院據(jù)上述理由認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四大特征中被告人李治明等8人只是基本符合其中的兩個特征,而其中最本質的特征即非法控制特征卻不具備。
但法院同時也認定,被告人李治明等八人的行為符合“惡勢力”違法犯罪特征: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人數(shù)在3人以上,有明確的領導者和骨干;作案區(qū)域相對固定;行為特征帶有明顯的公開性和暴力性;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擾亂了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
渝中區(qū)法院以被告人李治明犯抽逃出資罪,犯敲詐勒索罪,犯非法拘禁罪,犯故意傷害罪,犯尋釁滋事罪,處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本案其余7名被告人分獲2年至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重慶此次的“打黑大審判”中,此前就有法院裁定涉黑案部分被告人的涉黑罪名不成立。在去年12月底一審宣判的重慶億萬富豪黎強涉黑案中,就出現(xiàn)了多名被告人涉黑罪名被判不成立的情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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