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成都金華村發(fā)生惡性拆遷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自焚”抗爭,卻未能阻止政府的破拆隊伍。11月29日,唐福珍傷重身亡,其數(shù)名親人或受傷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將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12月3日《武漢晚報》)
看到這起悲劇,我最先想到的是2007年重慶“最牛釘子戶”事件。在相關的報道影像中,我記憶最深刻的不是挖成孤島的小樓,而是女主人吳蘋時刻握著一本鮮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從某種層面來說,拆遷隊的每一次退卻,開發(fā)商的每一次讓步,都包含著遵循法律和尊重人權的共識。但到了成都的唐福珍那里,這種對法律象征意義上的敬畏和對他者的同情心基本消失了。唐福珍本以為法律即使不同意她,起碼也會憐惜她;可惜執(zhí)法者不僅沒有留下轉圜的余地,在她死后,還將這場轟動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
我想,所謂的暴力抗法,大概也婉轉地包括了唐福珍自焚的舉動。自焚對人自身是一種肉體暴力,對旁觀者則是一種心理暴力。擺在“依法拆遷”的語境下,更是一種極端的不合作。有人評論說,這不是暴力抗法而是暴力執(zhí)法。事實上,如果一旦承認執(zhí)法不當,除了拆遷難以繼續(xù),政府對唐福珍無疑難辭其咎。只有認定責任在對方一邊,才不至于在各方面處于被動,更不會使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民眾動輒以自殺自殘要求政府讓步。我想,拆遷者肯定見過各種抵抗方式,但對真的以命相搏可能確實缺乏思想準備。政府不僅要維護聲譽,還要確保此事不被舉一反三,“暴力抗法”的性質認定恐怕還要多從這個角度考量。
然而既然成了暴力抗法,其慘烈情狀,又反映出在拆建過程中利益雙方對抗程度之激烈,各種保證公平公正機制和措施之無能,以及法律本身的無所適從。唐福珍一家之所以能堅持抗爭,是他們相信憲法、物權法支持他們的訴求;拆遷者之所以毫不讓步,是他們認為各級政府執(zhí)法具備完全的正當性。如此一來便暗含了巨大的矛盾:在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和政府所擁有的權力之間,為何目標如此不一致?到底怎么來解決這對緊張的關系?二者間法律的位置在哪?一位相信法律的婦女因執(zhí)行法律的人而失去生命,這只能說明法律從那一刻始,完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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