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檢昨日統(tǒng)一表示,《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四)》已通過,將自今日起施行。根據(jù)補充規(guī)定,今后將增加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這一條件將主要約束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以及與其關系密切的人。按照規(guī)定,上述人群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此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將照此標準定罪處罰。
新增罪名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逃稅罪(取消偷稅罪罪名)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非法生產(chǎn)、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取消非法生產(chǎn)、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記者李靜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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