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4日電 最新一期《人民論壇》刊載系列文章,剖析領導干部“身邊人”問題。文章指出,領導干部的政治角色和社會地位,決定了領導干部“包圍圈”實質上是權力流失圈、腐敗寄生圈和利益共生圈。必須從正確行使權力和嚴格監(jiān)督制約權力入手,管住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就等于管好了“身邊人”。
近年來,中國的腐敗犯罪表現(xiàn)出一些新特點,其中包括領導干部“家里人”“身邊人”參與作案,形成窩案串案,涉及面廣,影響惡劣。為此,國家通過修改刑法加大了對這類腐敗犯罪的打擊力度。《刑法修正案(七)》明確規(guī)定,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里人”“身邊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由于“身邊人”參與腐敗行為比起領導干部直接索賄受賄情況更復雜,更具隱蔽性,要真正做到有效打擊,將刑法新規(guī)定落到實處,恐非易事。
署名為李昌森的文章指出,在領導身邊工作,就好似活在領導的“光環(huán)”內(nèi),容易產(chǎn)生“沾光”的思想,容易打著領導的旗號,為自己謀取不正當?shù)睦。而外界也因為你是領導身邊的人而故意親近你、討好你,通過你的關系和領導套近乎。狐假虎威、狗仗人勢者不乏其人。領導的“光”也是有限的。作為領導身邊工作的人只有為領導“增光”的義務,沒有為領導“抹黑”的權利。
署名為李克杰的文章則稱,作為社會的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圈子”,從這個意義上講,領導干部身處“包圍圈”是完全正常的。但由于領導干部手握國家公共權力,對社會和他人有著較強的影響力和支配力,一旦濫用和尋租,就會給自己及其圈子內(nèi)的人員帶來巨大政治或經(jīng)濟利益,結果必然影響其身邊“包圍圈”中各色人士的加入動機,從而使這個“包圍圈”改變性質。
文章說,由領導干部的政治角色和社會地位決定,領導干部“包圍圈”實質上是權力流失圈、腐敗寄生圈和利益共生圈。這個“包圍圈”的形成并不取決于領導干部的個人魅力與學識水平,而是取決于領導干部所實際擁有和行使的公共權力的大小和多少,更準確地說,是國家權力的巨大磁場強力吸引的結果,尤其是權力運作無邊界、權力行使無制約的必然結果。
文章提出,要使領導干部成功突破“包圍圈”必須從正確行使權力和嚴格監(jiān)督制約權力入手,別無捷徑,更無他途。管住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就等于管好了身邊人,所謂腐敗包圍圈壓根就不可能形成。很有必要對領導干部“身邊人”實行統(tǒng)一管理,進行定期輪換,杜絕長期為一個人服務,防止“日久生情”形成人身依附和“小團體”。而對領導干部的“家里人”,則需要建立釜底抽薪式的官員財產(chǎn)申報及家庭成員和近親屬從業(yè)公開制度,發(fā)揮公眾監(jiān)督的積極作用,避免公共權力的暗箱操作,防止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成為謀利工具。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姜明安撰文指出,國家的這些措施、制度和立法,對于規(guī)范領導干部及其“身邊人”行為,防止其各自或共同腐敗,應該說是發(fā)揮了一定作用的。但是其作用卻較為有限,并未能從根本上有效遏制住有腐敗傾向的領導干部及其“身邊人”的腐敗趨勢。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這些措施、制度和立法缺乏整體性、系統(tǒng)性和相互協(xié)調(diào)、相互銜接性。要解決這一問題,應對規(guī)范領導干部及其“身邊人”行為的措施、制度和立法進行宏觀審視,并進行整體設計和重構。
文章提出,除了外部的強制性規(guī)定外,還應鼓勵領導干部和“身邊人”自訂相互關系的“內(nèi)部約法”,以促進其相互監(jiān)督和制約。還應整體設計政紀責任、黨紀責任和刑事責任,三方主體無論是哪一方主體違規(guī)、違法,均應追究責任。要使制度真正發(fā)揮作用,必須建立嚴格的監(jiān)督(特別是社會輿論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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