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8月12日《人民日報》報道,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查處酒后駕駛,將完善部門聯動機制——會同文明辦等把酒后駕駛等與單位、個人評先評優(yōu)掛鉤,凡酒后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駕駛的,實行“一票否決”;協調保監(jiān)會、銀監(jiān)會等,與車輛保險費率和銀行個人誠信體系掛鉤,凡酒后駕駛發(fā)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駕駛的,提高車輛保險費率,納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
讓有車一族有所顧忌,交管部門可謂煞費苦心,似乎恨不能把所有部門都調動起來。問題是,將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與單位、車輛保險費、銀行誠信體系綁定在一起,制造“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的效果,這么做合適嗎?會不會“用力過猛”?
首先,關于與單位、個人評先評優(yōu)掛鉤。按照責任自負的法治原則,一人做事一人當,紅燈肯定不是在單位闖的,酒也十有八九不是在單位喝的,喝酒未必是出于工作需要,開的也未必是公車,單位何錯之有呢?沒有過錯,何來責任?
其次,關于與車輛保險費、銀行誠信體系掛鉤。目前來看,交強險本就實行浮動費率,出了事故,下一年的保費就會提高,這一點無需再強調。而銀行個人誠信體系,似乎聯動得有些莫名其妙。銀行為客戶建立誠信體系是為了降低自己的經營風險,提高服務質量,只有客戶違反了銀行的相關規(guī)定,比如騙取貸款、貸款到期未還,銀行才有權在其信用體系中留下記錄。醉酒駕車觸犯的是交通法規(guī),與銀行何干?更何況,醉駕者與銀行有沒有業(yè)務往來都是問題。
無論是評先評優(yōu)的一票否決,還是列入銀行信用“黑名單”,都等于是在正常的交通違法犯罪處罰之外,額外創(chuàng)設了新的處罰措施和手段,很可能會額外剝奪了當事人的榮譽權、名譽權以及財產權。而這種創(chuàng)設和剝奪,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或依據。
不是想故意給交管部門欲推行的新政潑冷水,而是希望對類似試圖捆綁、“株連”不相關的人和事,以期問題迅速解決的管理思維和模式,應有所警惕,三思而行。(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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