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電 為依法懲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根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了《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并于六月二十六日頒布施行。
《意見》關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認定指出,“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具體品種范圍按照國家關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規(guī)定確定。
《意見》說,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目的,分別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預備行為論處。明知他人實施走私或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關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數(shù)量標準,《意見》說,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制毒物品達到有關限制數(shù)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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