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guān)新聞:母女穿和服在武大櫻園拍照 惹眾怒遭轟趕(圖)
櫻花盛開時分,游人如織的武漢大學園內(nèi),一對武漢的母女身穿和服在武大櫻園拍照,引來眾學子圍觀聲討:“不要穿和服在武大拍照!”“穿和服的日本人滾出去!”遭轟趕的母女窘態(tài)畢現(xiàn),匆忙而逃(3月22日《長江商報》)。
母女有穿和服的自由。法律基本原則中,所謂“法無禁止則自由”,法律當然不可能限制公民穿什么衣服,不穿什么衣服,否則就會侵犯公民基本人身權(quán)利。但是,法律也有一些有關(guān)公序良俗及善良社會道德的保留條款,也就是不得違背基本的一些道德底線(以行政法規(guī)居多),比如你裸奔那肯定是要受《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
母女穿和服拍照,肯定是沒有違法的,也不是應受到禁止的。但為何招來那么大反對和批判的聲音呢?她們的行為有失公序良俗還是有悖社會道德習慣?當然不是,穿衣服體現(xiàn)個性是其權(quán)利,但是她們選擇的衣服透露出太多的不合適的隱性信息,使得熱血青年出于愛國對母女加以驅(qū)趕,但熱血青年們的行為卻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quán)利和自由。
其實,櫻花與和服,它們原本就是一體的,是日本的文化象征。難以想象,當我們漫步于武大櫻園,在欣賞滿樹櫻花之同時,卻要對和服懷有滿腔仇恨。穿和服拍照就是忘記國恥,按照這樣的愛國邏輯推算下去,把武大校園的櫻花樹都砍光了,豈不更加愛國?謾罵、驅(qū)趕“和服母女”的愛國邏輯值得商榷。
的確,我們曾遭受過日本侵略者的欺辱與蹂躪,留下了難以磨滅的歷史創(chuàng)傷。但事實上,對于那段不堪回首的歷史,有罪的是人,而不是物,櫻花與服裝都沒有“國恥”原罪。我們與其對穿和服拍照上綱上線地宣泄愛國激情,還不如理性地表達愛國情感,在弘揚中華民族文化精神,提高民族地位方面做點實事。 (孟嗣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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