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7日17時,云南省政府新聞辦就"躲貓貓"事件真相召開了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躲貓貓"事件的司法調查結果。
3月3日,《檢察日報》又發(fā)布權威消息:涉嫌瀆職犯罪的晉寧縣看守所監(jiān)管民警李東明、蘇紹錄二人,已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檢察院以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近段時間處于輿論漩渦的"躲貓貓"事件終告一段落,但這并不意味著結束,當網絡上群情激昂的責問聲漸漸消退時,或許正是我們對這一事件理性反思的真正開始。
一個有悖常識的解釋所掀起的軒然大波,一個"民主"卻收效甚微的民間介入調查的嘗試,一個千呼萬喚始出來的事實真相,反思"躲貓貓"事件中的這些是是非非并檢討其中的問題是極其必要的。法制日報記者就此訪問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副所長謝鵬程博士。
網絡輿論在現代社會和政治生活中發(fā)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也說明網絡輿論已經成為對公權力的一種重要監(jiān)督方式。
記者:"躲貓貓"事件的調查結論發(fā)布之前已有一個官方版本和一個民間版本,與此大相徑庭。如何看待這一結論出臺的"一波三折"?
謝鵬程:"躲貓貓"事件的調查結論前后出現了三個版本,最后的官方版本查明了案件真相,贏得了公眾的信任。這"一波三折"說明了現行監(jiān)督制約機制存在局部的失靈現象,但同時也說明了現行監(jiān)督制約機制在整體上是有效的,是有能力保障司法公正的。嚴肅查處"躲貓貓"事件并借以檢討看守所的管理秩序和檢察監(jiān)督機制,防止類似事件的發(fā)生,都是必要的,有利于促進公正司法。
記者:2009年2月19日下午,云南省委宣傳部在網上發(fā)布公告,邀請網民和社會人士參與對"躲貓貓"事件的調查。起因在于之前的官方調查結論受到網絡上鋪天蓋地的質疑。這一現象說明了什么?政府公信力的缺失或是民眾法律意識的增強?
謝鵬程:網絡上熱議"躲貓貓"事件并引起黨政機關的重視,這體現了網絡輿論在現代社會和政治生活中發(fā)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也說明網絡輿論已經成為對公權力的一種重要監(jiān)督方式。
但是,從法律上說,民間調查組織參與調查這樣的事件是沒有根據的,也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程序以及調查結果的證據效力。從實際效果來看,它因為沒有必要的、強制性的、專業(yè)性的調查手段,也難以取得預期的調查結果。
"躲貓貓"事件中出現的民間調查形式,只是反映了大眾民主意識的增強,公民對行使參與權、了解權和監(jiān)督權的熱情,并不能反映或者證明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或者法律水平的提高,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法律知識的不足和法治觀念的淡漠。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對"躲貓貓"之類事件的進一步調查至少有三條正規(guī)的途徑:一是上級公安機關;二是上級檢察機關;三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地方黨委可以督促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查處。司法中的問題應當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不能病急亂投醫(yī)。非法治的方法可能解決一時的問題,但難以建立長效機制,不利法治的進步。我們要增強法治觀念,善于通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克服司法中的弊端,善于運用法律來解決法律問題。
民間團體承擔或者參與司法案件的調查不是法治社會所提倡和廣泛適用的調查方式,也沒有必要和可能將這種調查方式法律化。
"躲貓貓"事件的調查給我們一個教訓,那就是處理這樣的案件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民間組織的身上。
記者:2009年2月20日上午,包括8位網民在內的15人調查委員會前往晉寧縣看守所實地調查,并于當晚完成調查報告。2月21日凌晨,該報告由云南網全文公布。這一被許多人稱為"推動中國法治進程"的首創(chuàng)行為是否值得發(fā)揚和推廣?民間團體應當如何發(fā)揮對司法的監(jiān)督作用?
謝鵬程:在任何法治國家里,民間團體或者組織對司法案件的調查都沒有法律效力,其取得的證據都需要司法機關的進一步調查和確認。
民間團體承擔或者參與司法案件的調查不是法治社會所提倡和廣泛適用的調查方式,也沒有必要和可能將這種調查方式法律化。當然,對于非司法案件,這種民間調查方式或許可以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雖然民間組織在司法案件的調查中難以發(fā)揮直接、重大的作用,其調查結論也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在看守所、監(jiān)獄等羈押場所引入民間組織的監(jiān)督,如公民代表對羈押人犯的場所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視等,這在國外是比較普遍的做法。一般來說,羈押人犯的場所具有較強的封閉性,社會對其了解的方式有限,了解途徑少,進入的程序比較嚴格,因而比較容易出現權力濫用和腐敗現象。解決的辦法就是要適當地提高透明度,讓人民群眾和社會團體具有一定的途徑、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獲得觀察、了解和監(jiān)督的機會。
以權利制約權力的機制必須與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機制結合起來,并且以法律程序的方式結合起來,才能在民主和法治方面發(fā)揮積極的影響力。如果用以權利制約權力的機制來替代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機制,不僅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而且可能造成混亂,譬如"文化大革命",其后果就是阻礙了國家的民主和法治的進步。從"躲貓貓"事件可以看出,大眾開始關心到權力運行相對封閉、人權保障相對薄弱的羈押場所,這是人權保障意識的覺醒、社會文明的進步。
記者:盡管調查團成員已經在努力保持其獨立性,如有報道稱調查所需費用都是AA制,拒絕當地吃請,但眾所期待的民間調查報告同樣受到質疑。它沒有推倒之前頗受質疑的官方報告,而且并無實質性內容。而調查者被拒絕會見在押嫌疑人、瀏覽監(jiān)控錄像等是這一調查報告沒有實質性進展的一個原因。那么,這些要求被拒絕是否合法?它與公民的知情權是否相關?
謝鵬程:正如前面所說,民間組織沒有法定的調查權,也沒有偵查機關的強制性偵查措施,被調查者沒有接受調查的法定義務,因而拒絕其調查是自然的事情。"躲貓貓"事件的調查給我們一個教訓,那就是處理這樣的案件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民間組織的身上。當然,該民間組織為了樹立其公信力所采取的一些做法是值得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學習的。為什么第一次官方調查失真而第二次調查獲得了事實真相?除了上級機關的領導和壓力外,恰恰是在辦案中注意了這樣的一些細節(jié)問題,即在調查者與被調查對象之間保持了一定的距離,保證了辦案的客觀公正。
從這里,我們可以檢討駐所檢察室在工作機制上存在的不足,駐所檢察室本來是一種外部的、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如果其人員不能與看守所、監(jiān)獄等羈押機關在工作上保持一定距離,在生活、福利等方面完全脫離聯系,就容易被同化,就難以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職能,甚至喪失法律監(jiān)督的動力和能力。嚴重的錯誤往往是一些常識性的錯誤,低級的錯誤。忽略了常識性的規(guī)則,工作機制就會出現重大漏洞,就可能極大地損害司法公正。
司法被視為保障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進入了司法程序,就要尊重司法的獨立裁判
按照法治精神和司法規(guī)律改革和完善這種社會參與和監(jiān)督的機制
記者:云南省宣傳部組織網民等調查"躲貓貓"事件,被很多人認為是干預司法獨立?您怎么看待這種調查與司法獨立的關系?
謝鵬程:這種組織網民調查的活動沒有對司法活動造成實質性影響,既沒有替代司法調查,也沒有干預司法裁決,因而只是一種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參與方式,在客觀上和理論上還不構成對司法獨立的干預。在西方國家,司法被視為保障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如果有其他方式能夠解決問題,就不必訴諸司法了。進入了司法程序,就要尊重司法的獨立裁判,不能再干預司法了。
至于網民調查活動,雖然調查的問題是司法失職瀆職,但它本身應該屬于司法之前的程序和方式,不涉及司法程序,更沒有干擾司法調查或者偵查活動。至于這種調查與司法獨立的關系,只要它不妨礙司法活動,就不損害司法獨立;如果它發(fā)現了一些證據或者線索,應當主動提交司法機關,對于一些容易滅失的或者需要強制收集的證據,要配合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這樣就可以發(fā)揮積極的作用,否則可能影響司法調查的質量和效率,影響最終實現公正的裁判。
記者:在"躲貓貓"事件中,可以看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宣傳部、網民、媒體等不同主體。您如何看待這些主體在這類事件中的作用?
謝鵬程:"躲貓貓"事件的發(fā)生暴露了負責初查的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有一定程度的失職瀆職問題。不過,案件真相的查明也是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努力下實現的。這說明司法問題必須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司法機關有責任、有能力解決,也有體制和程序上的保障。我們現在還找不到,也不必找到司法機關的替代者來解決這樣的問題。因此,調查"躲貓貓"事件的法定主體是司法機關。省委宣傳部、網民、媒體作為事件演變過程的參與方,對事件的解決起到了很好的監(jiān)督作用,這是應當充分肯定的,但它們都不是調查事件的法定主體。
當然,我們應當進一步研究和探索社會參與司法的方式和社會監(jiān)督司法的機制,并按照法治精神和司法規(guī)律改革和完善這種參與和監(jiān)督的機制。我認為,目前可以設想和改進的主要是司法機關的工作機制,加強司法的民主性和專業(yè)性,以民主性為基礎和保障,以專業(yè)性為根本和著力點,進一步開放司法過程,提高司法的透明度,開辟人民群眾和新聞機構參與、了解和監(jiān)督司法的新途徑、新窗口,建立新機制、新程序。這樣的制度創(chuàng)新,有助于形成長效的社會監(jiān)督機制,防止李蕎明悲劇的重演,防止"躲貓貓"事件的再發(fā)生,進一步提高我國司法的公信力。
記者:李蕎明24歲的年輕生命已逝,他的死讓很多人聯想到孫志剛的死曾經推動了制度的變革。這一事件會不會產生類似的效應或者更大的改革效應?
謝鵬程:李蕎明之死與孫志剛之死同樣可悲,但發(fā)生的制度原因不同,因而對法治進程的影響方式自然不同,改革效應也會不同。后者涉及的收容審查制度,本身就是一項不符合人權保障標準的、面臨廢除或者改革的制度,所以孫志剛之死導致了該制度的終止。李蕎明之死涉及的不是哪一項制度不合理,不是廢除或者建立一項制度就能夠解決或者避免的,而是現行的看守所管理制度和法律監(jiān)督制度的局部失靈。
換言之,嚴格按照現行的法律制度辦事,是可以避免這類事件的。問題主要出在執(zhí)法不嚴、監(jiān)督不力上。因此,解決問題的辦法是要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和監(jiān)督制度。兩者在我國的司法改革進程中都是重要的事件。對于一個變革中的、充滿活力的國家,悲痛轉化的力量往往是非常強大的,必然會有效地推動社會進步和司法文明。
記者:"躲貓貓"事件對于司法改革特別是檢察改革有什么影響或者啟示?
謝鵬程:"躲貓貓"暴露的問題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兩個方面,一是看守所里存在牢頭獄霸,管理不嚴;二是駐所檢察室未能及時建議看守所彌補管理上的漏洞并在事后查明事實真相,監(jiān)督不力。牢頭獄霸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惡劣現象,作為侵犯人權的嚴重表現和滋生腐敗的溫床,它是現代文明和社會主義法治所不能容忍的。看守所主要是羈押未決犯即犯罪嫌疑人的場所,是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的場所,羈押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不具有懲罰的職能。對待犯罪嫌疑人應當比對待罪犯更為人道,其人身權利應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和尊重。從看守所工作機制改革來說,管理秩序、文明執(zhí)法和人權保障水平是重要目標,必須圍繞秩序、文明和人權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并保證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切實杜絕牢頭獄霸現象。
"躲貓貓"事件對檢察改革的啟示主要有兩點:一是要深化監(jiān)所檢察工作機制的改革,建立健全監(jiān)所的保障機制,使駐所檢察室與羈押機關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被同化;要加強駐所檢察室的力量,提高其法律監(jiān)督能力,加強對羈押場所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在解決超期羈押問題的基礎上,把防治牢頭獄霸和刑訊逼供作為強化法律監(jiān)督的重點工作,充分發(fā)揮監(jiān)所檢察的監(jiān)督制約作用。二是進一步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領導,形成檢察工作一體化的機制,有效地排除地方因素的不當干擾,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增強法律監(jiān)督的整體效能。(記者 吳曉鋒 實習生 張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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