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世博會”將要動用成千上萬名志愿者的時候,志愿服務的立法迫切性,不言而喻。“但從現(xiàn)有的法律體系來看志愿服務活動,似有‘硬裝榫頭’之嫌。”市人大代表厲明說,志愿服務地方立法要解決的應該是:志愿者、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組織的法律地位問題。昨天下午,在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上,厲明代表拋出“立法之惑”,逆向剖析立法思路,贏得立法者共鳴。
志愿者一定要登記嗎?
假如志愿者組織帶領一群志愿者去幫敬老院修房子,所有志愿者都已登記注冊,只有一位臨時參加尚未注冊,恰恰這位在服務中受了傷。
“賠償問題暫且不談,首先要界定的,沒注冊的算不算志愿者?不登記就參加志愿者組織安排的服務活動,算不算志愿者?”厲明拋出了第一個“立法之惑”。
志愿者是否會成被告?
志愿者在從事服務活動時,不慎導致他人受傷,那么,被告應該是誰呢?對這個假設,厲明給出了3種可能:志愿者單獨做被告;志愿者和組織者共同做被告;志愿者不做被告,組織者做被告。
“如果法院判決志愿者承擔賠償責任,志愿者可否向組織者提出賠償請求——因為是你安排我參加活動,有點類似履行職務行為?”厲明繼續(xù)分析說,另一種可能是,“法院判決組織者承擔賠償責任,組織者可否事后向志愿者追償——因為,是你不慎導致傷害發(fā)生——就好比律師辦錯案件,要賠償客戶,律師事務所當被告首先賠償,然后,事務所再向律師追償。”
“學雷鋒日”可否成法定志愿者日?
地方立法可否設立“上海志愿者日”?“建議這個節(jié)日就放在3月5日‘學雷峰日’。”厲明提出這個設想的理由是——如此倡導志愿服務,志愿者活動就有了一個鮮明的“標記”,這將是法規(guī)中最具生命力的設計。(姚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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