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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淄博審結首起利用“法輪功”破壞法律實施案 2001年2月10日 10:19 中新社濟南二月九日電日前,山東省淄博市審結首起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被告人孫志田、高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和四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志田、高偉自一九九七年開始練習“法輪功”,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后,仍置國家法律于不顧,繼續(xù)從事“法輪功”非法活動。二被告人為宣揚邪教“法輪功”,自籌資金,非法印制、復印具有宣揚“法輪功”邪教內容和攻擊國家政策、法律的材料七點五萬余份,并指使其他“法輪功”成員在淄博各地散發(fā)五萬余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破壞了國家法律的正常實施。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志田、高偉明知“法輪功”為邪教組織,仍以宣傳“法輪功”為目的,印刷、復制、散發(fā)宣傳“法輪功”的材料,破壞了社會秩序和國家法律的正常實施,其行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故依法作出判決。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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