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就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征意見 假唱將受罰
2007年9月23日,臧天朔在湖南邵陽參加演唱會。 中新社發(fā) 呂建設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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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中新網11月13日電 國務院7月22日發(fā)布了《關于修改<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28號),根據決定,中國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演出處起草了《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并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明確規(guī)定營業(yè)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否則將予以處罰。
《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營業(yè)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對“假唱”“假演奏”,定義為“演員在演出過程中,利用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等代替現場演唱、演奏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做出了處罰規(guī)定: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即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發(fā)證登記檔案制度,演出場所、個體演員和個體演出經紀人登記備案制度。據悉,對于具有違規(guī)行為的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相關文化行政部門將向社會曝光。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兩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兩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此外,《條例》還對舉辦募捐義演給出了管理條例,稱應當按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參加募捐義演演出活動的演職人員不得獲取演出報酬;演出單位或者個體演員應當將扣除必要的成本開支后的演出收入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yè),不得從中獲取利潤。募捐義演的演出收入包括門票收入、捐贈款物、廣告贊助收入以及其他與演出活動相關的全部收入。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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