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時為兩家電動車代言,影視明星陸毅及其委托的中乾公司被北京新日電動車(以下簡稱新日公司)訴至法院。昨天(17日),北京密云法院一審判決陸毅及中乾公司違約,二被告被判連帶向新日公司支付違約金48萬元、返還已付酬金37萬元。
新日公司稱,2005年7月24日,新日公司與中乾公司、陸毅簽訂了兩年的形象代言合同。
2007年初,新日公司發(fā)現陸毅為另一電動車作銷售宣傳廣告。因在解除合同等問題上,三方未達成共識,新日公司將陸毅及中乾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三者所簽合同,并要求兩被告返還多支付的酬金及違約金共計120萬。
陸毅及中乾公司提出反訴,要求新日公司支付最后一筆代言費及第一筆代言費的滯納金等共計68.5萬余元。
法院認為,陸毅在與新日公司約定的合同期限內,又成為其他品牌電動車代言人,違反了與新日公司的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陸毅及中乾公司提出的反訴要求,法院認定,新日公司應向其支付第一筆代言費的滯納金20.52萬元。
據此,陸毅及中乾公司被判連帶賠償新日公司違約金48萬元、并返還新日公司已付未履行部分的酬金37萬元;新日公司給付被告陸毅逾期付款滯納金20.52萬元。(呂佳瑜 通訊員徐征征 趙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