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1日電 21日晚,北京奧組委舉行北京奧運圣火入臺問題新聞發(fā)布會。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北京奧組委執(zhí)行副主席蔣效愚表示,北京奧組委和中國臺北奧委會2月12號達成的“四點共識”,明確了性質、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其中,第四條明確了有關旗、徽、歌的使用,闡明火炬接力活動在中國臺北奧委會轄區(qū)內舉行時,有關旗、徽、歌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際奧委會執(zhí)委會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在新聞發(fā)布會上,有美國記者提問:我想弄清一點,您能否非常明確地告訴我,火炬在臺灣傳遞,什么樣的旗、徽、歌是允許使用的,什么樣的旗、 徽、歌是不允許使用的?
蔣效愚回答說,1979年《名古屋協(xié)議》,1981年《洛桑協(xié)議》和1989年《香港協(xié)議》,都對這個問題有了明確回答,特別是1979年和 1981年兩個協(xié)議,中國臺北奧委會是在改變名稱、改變會旗、會徽和會歌之后,才得以在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當中,在國際奧委會當中保留了它的地位。在奧林匹克的活動區(qū)域內,從1981年以后,也包括從1989年《香港協(xié)議》之后,中國臺北奧委會和中國臺北地區(qū)體育代表團在奧林匹克賽場上參加了多次的奧運會,他們打什么旗,唱什么歌,舉什么徽,我想大家都有目共睹。
有臺灣記者提問說: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說根據(jù)“四點共識”,臺灣的民眾在火炬接力活動過程中,他們連拿他們自己愿意帶的旗,唱他們自己愿意的歌,都不行,是不是這樣?第二個問題,是在您剛才講的談話倒數(shù)第五段,關于兩岸談判的過程當中的小問題,您說新的會談紀要跟蔡辰威9月8號到北京所獲授授權的紀要文本,新的會談紀要指的究竟是哪次的會談紀要?
蔣效愚回答說:2月12號的“四點共識”是北京奧組委和中國臺北奧委會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精神,是遵循《奧林匹克憲章》和國際奧委會 有關的決議、規(guī)定和管理就奧運火炬在臺傳遞的一些事務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主要是明確了性質、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他說,大家都知道比如第一條雙方承諾要遵守國際奧委會有關協(xié)議、規(guī)定和管理,共同維護奧林匹克火炬接力和奧林匹克圣火的純潔和神圣, 這是總的精神。第二條是規(guī)定了北京奧組委的責任和義務,也就是說北京奧運會火炬接力是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北京奧運會一樣必須遵守奧林匹克憲章。第三條,實際上是規(guī)定了中國臺北奧委會的責任和義務。說的就是北京奧運會火炬接力在臺灣傳遞規(guī)定了它的性 質是在中國臺北奧委會轄區(qū)內開展的一項奧林匹克體育文化活動,明確了性質。緊接著明確了它的責任,中國臺北奧委會確保北京奧運會火炬 接力活動在中國臺北奧委會轄區(qū)內順利進行。這是它的責任。第四條,確定了它的義務,首先明確了有關旗、徽、歌的使用,協(xié)議這樣說:火炬接力活動在中國臺北奧委會轄區(qū)內舉行時,有關旗、徽、歌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際奧委會執(zhí)委會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說得很清楚,同時說的是中國臺北奧委會的義務,中國臺北奧委會有義務協(xié)調相關方面,承諾在火炬接力活動過程中,不使用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旗、徽、歌。我想在這里有些用詞是不一樣的,請大家要注意。比如在它的責任里,第三條寫的是中國臺北奧委會確保順利進行。第四條里寫的是中國臺北奧委會有義 務協(xié)調,這里它確實是有這個義務。這種區(qū)分實際上也是考慮了各種情況,考慮了方方面面的要求。
蔣效愚說,我覺得重要的是這四點協(xié)議內容都是什么,它就是規(guī)定了火炬?zhèn)鬟f的一些活動的性質和雙方的責任、義務以及我們必須共同遵守《奧林匹克憲章》。這樣一個協(xié)議,又是經(jīng)過雙方平等協(xié)商,共同簽字達成的,而且還經(jīng)過3月27號蔡辰威先生來函再次確認,確認函中還說,我要給大家念一念這句話,“經(jīng)本人與我方相關單位溝通討論,獲致具體回應與支持。在此謹代表中國臺北奧委會向貴會確認是項會談共識及2008年北京奧運圣火來臺路線。”不是簡簡單單的簽字,你簽字回去和有關方面進行了協(xié)商、討論,獲得了支持,回來說我給你來函,確認這四項共識。這樣為了保證圣火傳遞的文件既要獲得共識,又是符合國際奧林匹克精神和憲章規(guī)定的,又是經(jīng)過你確認,雙方平等協(xié)商,簽字又得到確認的內容,突然就不算數(shù)了,究竟是誰出爾反爾?究竟是誰在制造障礙。我想這是一目了然的事情。
蔣效愚說,您的第二個問題,就是說9月8日談的紀要有什么新的東西?我想9月8日雙方會談紀要的討論稿里邊,其中是有一個前言,前言里北京奧組委提出要明確北京奧組委與中國臺北奧委會基于2007年2月12日“四點共識”,為確;鹁娼恿υ谂_北順利進行,于2007年9月某號在北京就北京奧運圣火傳遞經(jīng)過中國臺北奧委會所轄區(qū)域事宜進行協(xié)商,達成以下一致的內容。這是一個前言。具體內容有三條:第一條,是雙方同意未來將遵守國際奧委會的有關決議、規(guī)定和慣例,和1989年中國奧委會與中國臺北奧委會在香港簽署的協(xié)議,辦理2008年奧運會相關活動涉及中國臺北體育代表團參與事宜。換句話說,第一條講的是中國臺北體育代表團參與2008年奧運會的事宜要遵守什么原則,說的是這個事。
第二條和第三條才涉及到火炬?zhèn)鬟f的部分問題。這個會談紀要草案的第二條是雙方確認北京奧運會圣火傳遞計劃路線分境內傳遞和境外傳遞,境外傳遞計劃途經(jīng)22個城市,臺北市是境外傳遞路線途經(jīng)的22個城市之一。會談紀要草案討論稿第三條是中國臺北奧委會同意2008年奧運圣火依照國際奧委會在今年4月26日批準北京奧組委所計劃的路線進出中國臺北奧委會所轄區(qū)域。
蔣效愚指出,我在這里對這個沒有簽署的會談的紀要的討論稿做一點解讀。一共三條,第一條講的是中國臺北體育代表團的事,后面兩條只是講了火炬?zhèn)鬟f的路線問題。那么奧運會的圣火到臺灣,究竟是一項什么樣的活動性質,雙方的責任、義務,都沒有在這里表明。我們寫這個會談要解決什么問題呢?是要解決北京奧運圣火在臺灣傳遞的問題,而不是其他問題。這樣一個不完整的會議紀要,前面如果加上一句確認原來承認的,就不用再多說了?墒蔷褪沁@樣一句話不被接受,而被拒絕,最后造成了你要簽署的是一個不能說明火炬?zhèn)鬟f是一個完整的這樣一個會議紀要,而又推翻了以前自己所簽字的來函確認的共識,這就是最后雙方協(xié)商未果的原因所在。我們希望臺灣的媒體和同胞們能從這些事實當中看清,究竟是誰在制造政治障礙,究竟是誰在節(jié)外生枝,究竟是誰在出爾反爾,究竟是誰在違反《奧林匹克憲章》精神和國際奧委會有關決議、規(guī)定和管理,究竟是誰造成奧運圣火不能赴臺的責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