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21日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馬永成,二十日為被訴侵占、詐領一億零四百十五萬多元(新臺幣,下同)機要費陳述自己的心境和委屈。他說,陳水扁指示,如果夫人吳淑珍有“外交”、慈善、公益、婦幼、宴客或饋贈等六大公務角色或功能時,可以用他人發(fā)票申領使用機要費。
兩度因機要費被查辦的馬永成,昨日在法庭無罪答辯時,看著事先備妥的手稿,逐字逐句陳述六大理由,讓合議庭三位法官和六位公訴檢察官能夠了解他目前的心境和處境。
馬永成表示,機要費和特別費一樣,具有歷史背景,確實是歷史共業(yè)。兩年來為了這些歷史共業(yè),弄得政局動蕩、社會不安,他感到相當無奈。當初在“查黑中心”偵查時,因為當時的時空背景,并沒有如同這次特偵組的偵查,完全陳述事實,他要為之前審理庭上,向法官和公訴檢察官表達歉意和遺憾,畢竟如此的歷史共業(yè),為社會和他個人,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馬永成強調,檢察官起訴他共犯搜集他人發(fā)票詐領機要費部分,是陳水扁指示,因吳淑珍如有“外交”、慈善、公益、婦幼、宴客或饋贈等公務角色或功能時,可以申領使用機要費。所謂他人的發(fā)票,在外觀上,根本看不出是他人的發(fā)票,與發(fā)票使用目的。事實上,吳淑珍拿出供核銷的發(fā)票,也看不出是不是在陳水扁指示可能使用的范圍,他無權也沒有能力去審核,或禁止這些發(fā)票申領機要費。起訴書認定他配合“以他人消費付款取得之統(tǒng)一發(fā)票”詐領機要費,不符事實。
馬永成還說,他無從得知機要費使用全貌和有無剩余,他的職務及工作在法律上毫無任何權力可以審核、懷疑或窺知陳水扁如何使用機要費,這些應為獨立職權的會計人員的工作和責任。他沒有會計專業(yè),又無會計職權,卻要承擔比會計人員或承辦人員還要重大的法律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他認為對他非常不公平。
起訴書提到犒賞清冊公文封面注明“非經(jīng)馬主任永成允許不得影印調閱”、“奉示非經(jīng)馬秘書同意不得拆閱”,他完全不知道,寫那些字的科長,他也不認識,實際情況應該是“總統(tǒng)府”會計處知悉和默許,和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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