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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3月14日電 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陳道明涉嫌在2004年“立委”選舉期間,以每票新臺幣五百元不等的金額向選民買票。臺灣“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維持臺“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判處陳道明一年八個月有期徒刑,并科罰金新臺幣五十萬元,褫奪公權(quán)四年。全案定讞。
據(jù)“中央社”報道,陳道明曾擔(dān)任臺灣地區(qū)第五屆不分區(qū)“立委”,2004年受民進黨提名,參選第六屆山地原住民“立委”,最后未當(dāng)選。競選期間,他與競選干部以每票新臺幣五百元不等的代價,向各地基層拉票助選者引介的多位選民進行賄選。后經(jīng)檢方獲悉偵辦,遭依違反臺“選罷法”提起公訴。
判決指出,陳道明身為高知識分子,卻以賄選方式圖謀當(dāng)選,破壞選舉公平性,且犯后無悔悟之心,但審酌他最后仍未當(dāng)選,并已返回戶籍地花蓮服務(wù),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科罰金新臺幣五十萬元,褫奪公權(quán)四年。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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