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17日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涉及市長特別費遭起訴的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去年第一次接受檢方訊問時,依筆錄和相關文書記載,是以“關系人”身分被傳喚,但檢察官當場就以“被告”身分進行偵訊,引發(fā)“突襲偵查”的爭議。
對偵查檢察官侯寬仁第一次偵訊采用的方式,所取得的供述證據(jù),到底有沒有證據(jù)能力?據(jù)了解,馬英九方面將視法庭攻防情況,不排除提出質(zhì)疑。
臺北地方法院今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將對特別費案二度開庭傳訊馬英九;下午二時三十分,則傳訊余文。庭訊重點將就檢方提出有關證據(jù)清單中供述、非供述證據(jù),是否具有證據(jù)力,進行檢辯攻防。
以關系人傳訊 當被告訊問
馬方律師指出,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原“高檢署”查黑中心傳喚馬英九接受詢問,寄出通知書上的身分,是記載關系人,并不是被告。實務上關系人,也可能是證人,馬英九當時并沒有想到第一庭就成被告,所以沒有委請律師同行,維護自己的訴訟權(quán)益。
沒想到,馬英九開始接受偵訊后,據(jù)了解,從筆錄記載內(nèi)容顯示,檢察官從一開始,就是把馬英九當被告訊問,以致從通知書記載的關系人,到進入偵查庭后,馬上變成“被告”。所以,實質(zhì)訊問還沒正式開始,就已如同一般訴訟案件第一次受訊被告,檢察官先告知馬英九涉及的罪名、訴訟上享有的權(quán)力,也明白告知,要不要委任律師辯護。律師表示,因為馬英九受訊身分的突然轉(zhuǎn)變,使他來不及委請律師。
未事先告知 沒有防御機會
據(jù)了解,馬英九結(jié)束偵訊后,身邊熟悉訴訟實務人士,直言這種訊問方式,擺明就是“以關系人傳喚,被告處理”絲毫沒有防御的機會。
還有臺灣法界人士指出,檢察官傳喚當事人之前,應該注明或告知是用什么身分,以馬英九的情況來說,檢方未事先告知是以被告身分傳喚,程序易引發(fā)爭議,甚至也有突襲被告的問題。如此取證,有沒有證據(jù)力,法庭上有討論和爭辯空間。
特別費案,臺北法院今日二度開庭,首次比照“國務費”案模式,將在該院五樓大禮堂開庭,透過影音同步傳送方式,提供無法進入第七法庭的民眾,旁聽開庭內(nèi)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