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5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今天刊出分析說,前臺灣“調(diào)查局長”葉盛茂交付洗錢情資公文給陳水扁案,依島內(nèi)相關規(guī)定,除非是有核定機密權限的當局“首長”授權“調(diào)查局長”核定,否則葉盛茂根本沒有核定“極機密”等級機密的權限。
分析說,“艾格蒙”國際洗錢防制組織今年一月間提供臺“調(diào)查局”的陳水扁兒媳黃睿靚洗錢情資,時任“調(diào)查局長”的葉盛茂是沒有核定極機密的權限。如果該情資列為機密的程序合法的話,勢必有人授權葉盛茂核定。
能夠授權核定極機密等級的“首長”,在當時只有陳水扁、時任“行政院長”張俊雄,以及張俊雄授權的“部會級首長”。
分析說,如果有權授權核定的“首長”沒有人授權葉盛茂核定黃睿靚洗錢情資為極機密等級文件,那就是“調(diào)查局”有人違反法定程序,擅權核定機密。
承審葉盛茂泄漏交付扁家洗錢情資的臺北法院合議庭,第一次開庭就要傳喚臺“調(diào)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處長周有義、承辦人鄒求強作證,就是要查清楚扁家洗錢情資核定為極機密,到底有沒有符合規(guī)定。
合議庭未來審理后,就可明了扁家洗錢情資是不是合法的機密。即便核定程序合法,但島內(nèi)法令規(guī)定,若為了“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就不能核定為機密。
也因此,黃睿靚洗錢情資,從陳水扁八月十四日承認做了法律不許可的事之后,該洗錢情資就可能涉及犯罪調(diào)查事證。換句話說,情資核定程序合法,因為是為隱瞞扁家洗錢犯罪事實的公開,就不符島內(nèi)法令規(guī)定的合法機密。
分析說,葉盛茂交付陳水扁的黃睿靚洗錢情資,陳水扁或他以外的“前朝”“首長”,有無授權核定機密,勢必受到關注。未來審判結(jié)果,除非是葉盛茂擅權、濫權核定,凸顯扁主政時期胡亂核定機密,否則全案隨時都可能爆發(fā)更驚人的內(nèi)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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