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案可能有了重大轉折。臺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曾接受檢察官侯寬仁的偵訊并且由侯做了筆錄。后來發(fā)覺侯檢察官所做的筆錄與吳女士的回答不盡相符,嚴重扭曲證人的證詞或自說自話妄下結論。吳麗洳在法庭上否認說過起訴書中所記載的話,律師團聽了大驚,向合議庭要求調出查黑中心偵訊中心吳麗洳的錄音光盤,再核對筆錄,查明是否二者有差別,合議庭核準。
律師團取得原版錄音之后,逐字逐句聽過并記錄下來,與檢察官的筆錄互相比較,發(fā)現涉及移花接木、扭曲證人原意之處甚多,令人懷疑檢察官可能預設立場一心要將馬英九入罪!
檢察官的筆錄與原錄音不符,曲解意思或筆錄中與原答案全相反的地方找到多起。其中有一個問題是:在這筆賬中,你們是否知道它是開銷尚未發(fā)生前即請款支付?你是否認為市長已經有了因公支付的事實才來申請?錄音光盤的回答是:我都完全忘記了。但是侯檢察官的筆錄寫著:是的。另外有一個關鍵的問題,檢察官問:市長具領這筆款項,你們相信市長是因公支出才會核章?錄音光盤的聲音是: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其實特別費也沒有講得很明確。筆錄記載的答復為:是的。
類似的不實筆錄還有很多,這個玩笑開得太大了,侯檢察官一心求名,聽到的證人的答復和最后呈現到法庭上的筆錄,竟然有如此大的差距,這樣貿然起訴,司法公信力為之大打折扣,今后又何必做筆錄,隨意捏造罪證置入即可。侯寬仁的不實筆錄,鐵證如山,記者追問當事人,侯檢察官的答復閃爍其詞,還倒打一耙,他指律師團也并未將錄音內容全部記錄下來,侯堅持他的結論與證人供詞并不相悖逆。檢方代表說,筆錄就重點記載,本不會全文照錄,重點是了解前后回答的真意。相信在法庭上,檢方一定會為這些不實和違反原意的筆錄大加辯護。馬陣營與律師團研商,決定等法院完成勘驗之后,再決定如何采取下一步法律行動,不排除控告侯寬仁瀆職及偽造文書。
從侯寬仁的刻意引導訊問方向與不符實情的結論,可以約略看出來他意圖將本案帶向馬英九明知特別費的用途應是在公務,卻花在私人用途上,如此便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以他在詢問吳出納有關特別費公私不分的問題上著力,吳麗洳的回答如果是不知道或忘記了等,侯先生便一律筆錄成肯定性的答復:是的、沒錯、應該知道。吳麗洳所說的“其實特別費也沒有講得很明確”等語,侯寬仁則一概不錄。
本案爭論的關鍵點,就是在馬英九對首長特別費的認知問題,他是否認為特別費是變相的首長生活補助費,或是一筆公款,必須要實報實銷用在公務方面。據說在檢察官偵訊時,小馬哥有前后反復的說法。馬最初說特別費是公款,但又改口認為它是不成文規(guī)定的生活津貼,于是本案的發(fā)展有不可測性,如果明知故犯的說法成立,小馬哥就有一審被判有罪的可能。如今發(fā)生了檢察官在辦案程序中產生了瑕疵或重大失誤,當然會影響案情的發(fā)展。如果侯寬仁的偵調確有置人于罪的具體證據,被告方面可以訴起本案因不合法律程序,技術犯規(guī),應當撤銷全案,但檢察官或可再依照合法程序再行偵辦。法庭當然也可以裁決:某一部分的筆錄及搜證無效,但是整個起訴仍然有效,庭審繼續(xù)進行。
有陳瑞仁檢察官不畏權勢起訴了“第一家庭”及“總統(tǒng)府”官員在先,并將陳水扁列入案犯,一張狀子遞出,名聞天下,同儕檢察官哪能不個個羨慕?侯寬仁拿到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對他來說真是個畢生難逢的機會。興奮之余可能操之過急,忽略了偵辦時應當注意的法令規(guī)定,在筆錄中自作文章,扭曲事實。本案初期侯寬仁還對媒體記者表示,本案令他內心掙扎不已,但是他身為一個法律人只能依法論法,所以將小馬哥提起公訴,F在人們也有了一個新問題,侯寬仁先生是否是為了爭取他自己的名聲和榮華富貴,不顧一切一定要將馬英九入罪?這個問題只有侯本人自己知道。
(作者曾任《聯合晚報》主筆、《中國時報》專欄作家 言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