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曾經訪問陳瑞仁檢察官,他對特別費的見解是,“不是薪水的一部分、不能領而不用”,這個說法對你十分不利?
馬:特別費有一半是需要憑證核銷的,有一半是不需要原始憑證核銷的,需要原始憑證核銷的部分,錢是放在會計主任那邊,使用后就拿單據請款,這是正常的程序。這筆錢一定要記帳,錢沒有用完也要繳庫,這沒有問題。另一半不需要原始憑證核銷的,在處理程序上就完全不一樣,第一它不是放在會計主任那邊,而是直接匯到我們賬戶,只要用領據簽收就可以領回家,過去是領現款,后來行政院統(tǒng)一改成匯款的方式,匯到我們指定的私人賬戶,當然例外的情況還是可以領現款或支票,這三種方式都是合法的。
所以在預算通過時,特別費是公款,但進入我們的賬戶時,就不是公款了,為什么不是公款?第一、我們領用時就已經核銷了,這個核銷程序不光是主計單位、審計單位,都認可的,最后還要經過議會的決算程序,都沒有問題。
幾十年來,從來沒有一位會計人員告訴首長,說你要去記帳,如果你沒有用完,要繳回,過去從來沒有發(fā)生過這樣的事情,沒有一個首長知道。就我了解,絕大多數首長都認為錢進入我們賬戶以后,就由我們自己支配使用,所以它已經不是公款了,我們不見得把它當成薪資,但一筆公款怎么容許放在私人賬戶里面?又不必記帳、又沒有要你繳回,突然間說你沒有用完,那你就是貪污,這完全無法理解。
問:那怎么拿去申報財產?
馬:因為申報財產是根據公職人員申報財產的規(guī)定,只要在銀行賬戶里的存款都要申報,不管這個存款是否為你所有,如果不申報,就構成匿報,還要處罰,而且已有處罰的例子,所以我們也不能不申報。檢察官可能是從特別費的法源去做一個客觀上的理解,但我們實際使用者,卻是主觀的認知。換句話說,我在主觀上并沒有把它當作公款,所以就不發(fā)生所謂侵占公款的問題,如果我把它當作公款,有心加以侵占,才違法,關鍵應該在這個地方。
問:特別費案是“制度殺人”嗎?
馬:問題是,原來的制度并沒有要殺人,我們用了幾十年,都沒有人被視為貪污或侵占,怎么突然會變成貪污或侵占呢?
問:你覺得這里面有政治力介入嗎?
馬:我感覺滿奇怪的,刑法應該是判斷你有沒有行為上的故意或意圖,這很重要。我沒有要為自己脫罪,因為我一切都是按照規(guī)定在做,它錢匯到我賬戶,我每個月收到這個錢,該用的時候用、該申報財產時申報財產、該報稅時報稅,我一切都是以法行政、奉公守法,突然一覺醒來變成貪污或侵占,我感到滿錯愕的。
我一生以清廉自持,做過法務部長,肅貪、查賄選,不遺余力,而且在內部也推動廉政倫理規(guī)范,對飲宴、應酬、饋贈都有非常詳細的規(guī)定,不容許有非分取得非分之財的規(guī)定,我在這方面也建立了品牌形象。
部屬送我禮物都不收的,送禮的話,我都送到政風處登記,再加上我不敢說是樂善好施,這些年來我捐了新臺幣6800多萬出去,作為薪水階級來講,這也不算少數,因為不管錢的來源是選舉的補助或自己的薪水、特別費,我都是用在這些用途上,如果我真心要侵占的話,我大可不必把這些錢都捐出去。
國民黨廉能委員會六人小組調查你特別費使用,認為你事后大動作捐款有文過飾非的嫌疑,據說承辦檢察官也不太高興,當初為何要這樣做,事后回想會不會覺得太意氣用事了?
我去檢方應訊后,我捐了1000多萬,他們似乎認為我的特別費沒有用完,我的感覺是之前沒有詳細記帳,到底還剩下多少,無法做詳細的統(tǒng)計,既然有人有這個質疑,我就拿出相當特別費的一筆錢,不管特別費或私款,我統(tǒng)統(tǒng)捐出來做公益的用途,我只要證明一點,不管法律上有什么效果,最重要是澄清我自己的清白,我不是一個貪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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