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軍士兵演習中因器材爆炸致殘 獲得公共賠償
2008年07月02日 16:32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7月2日電 臺軍士兵侯佑昌在演習中因導彈爆震仿真器爆炸,導致手指、耳力傷殘,訴請公共賠償,一審因無法舉證軍方“有過失”被判敗訴。但臺“高等法院”認為,本案若由小兵負舉證責任,一輩子也要不到錢,顯失公平正義原則,昨日改判臺陸軍司令部敗訴,應賠償侯佑昌149萬元新臺幣及遲延利息確定。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2005年6月24日,臺軍漢光21號演習在臺中縣進行操演。臺軍人員將“拖式導彈爆震仿真器”從發(fā)射管上拆下后,交給侯佑昌保管。該仿真器就在侯佑昌的手中爆炸。侯佑昌的無名指、小指因此受傷截肢,掌骨及腕骨也受開放性骨折,他的左耳也出現(xiàn)聽力障礙。
侯佑昌受傷后,臺灣陸軍雖依撫恤規(guī)定予以補償。但他認為,他雖是軍人,也是民眾,在戰(zhàn)備訓練執(zhí)行職務中,受其他執(zhí)行職務的人員的過失不法侵害,應可請求公共賠償。
臺“高院”承審法官表示,改判的關鍵在于舉證責任的轉換。依據(jù)島內(nèi)法令規(guī)定,軍方因無法舉證演習過程中對于侯佑昌受爆炸傷殘“無過失”,因此,改判軍方所辯不足采信,應負公共賠償責任。
臺陸軍司令部另主張,侯佑昌受傷殘后,可領取五年的撫恤金37.07萬元新臺幣,這筆金額應可折抵賠償金,自賠償金中扣除。但臺“高院”認定,撫恤金是對因公受傷殘士兵的恩惠,與公共賠償?shù)男再|(zhì)并不相同,不可折抵賠償金。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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