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聰明駁斥:葉沒有面報
臺灣“檢察總長”陳聰明也立即召開記者會,就葉盛茂曾向其報告扁家海外密帳情資一事進行駁斥,稱葉盛茂所言與事實不符,他甚感驚訝。
陳聰明提出今年二月的行程自清說,葉盛茂聲稱在2月的某個會議中口頭報告了他,但2月1日他召開的全臺檢察長會議,葉并未與會,4日5日未參加任何會議,6日就回宜蘭過春節(jié);這個月大多是春節(jié)及例假日,葉根本不曾向他報告扁家涉洗錢情資。
陳聰明強調,葉盛茂昨天坦承2006年12月5日來自英屬澤西島的情資,沒有跟當時的“檢察總長”吳英昭報告,這項情資與今年初的有一貫性;既然葉當初未告知吳英昭,又怎么可能會告知他有后來的這份情資?
被問到是否愿與葉盛茂對質,陳聰明說,未來法院審理時,他會尊重法官職權,做應有配合。
據(jù)了解,檢方調查葉盛茂隱匿扁家海外密帳情資時,葉以為只有年初來的資料被抓包,待檢方提出2006年底來自澤西島的情資時,葉盛茂當場愣住,還脫口問檢察官:“怎么會有這件?”
葉意圖脫罪恐陷泥淖
《中國時報》刊文分析說,曾經身為情報頭子的葉盛茂,從一開始的不承認隱匿到坦承交付,固然是和律師商量后做出的決定,但個中斧鑿甚深,看得出是訴訟策略。扯出陳水扁,無非未來圖法官傳喚陳水扁作證、詰問,期減輕刑責。只不過,破綻處處,反讓自己更深陷法網中。
首先葉盛茂避談洗錢防制中心公文,只以情資相稱,就是要從犯罪構成要件上規(guī)避,強調隱匿的不是職務上掌管的公文。
葉還說會向陳水扁報告洗錢情資,主要是讓當時的陳水扁基于整體考慮與尊嚴做適當處理。問題是,當辦案人員搜集到犯罪案件情資時,一定會小心保密,才能進一步偵辦,這就好像警察捉要犯,得到情資時,有可能先知會要犯、再捉人嗎?
知會情資,根本就是“通風報信”,讓當事人可以從容逃亡或湮滅、勾串證據(jù)。葉盛茂的說法,實在不合邏輯,更坐實他一年半前,就向提拔他的陳水扁通風報信。從法的立場來看,葉已涉嫌泄密的瀆職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這也可能是葉要坦承泄密,“賭”法院未來審判,改認定是觸犯泄密輕罪,而非最重判刑五年、原起訴的隱匿公文書罪。不論葉盛茂如何辯解、致歉,在他昨日坦承后,想無罪脫身,不但難上加難,還有觸犯更多罪嫌的可能。
葉盛茂泄密當時身為“調查局長”,具有司法警察官的身份,從學說的見解,除檢察官外,司法警察官也屬廣義解釋的“具有追訴犯罪職務的公務員”,也可能觸犯“對明知為有罪之人,無故不使其受追訴”的濫權追訴罪之嫌,輕者判刑一年,最重可判刑七年。
另外,若司法機關認定的不法利益,也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葉盛茂身為公務員,卻泄漏洗錢情資公文給陳水扁,也可能涉犯“對于自己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其它私人不法利益”的圖利罪之嫌,可處五年以上的徒刑。
法界:扁同樣涉嫌隱匿
葉盛茂坦承兩次扁家洗錢的海外情資,都面交給陳水扁,但扁辦卻說此非正常公文,而是“情資”。對此,臺灣法界人士認為,陳水扁的說法不但不能為其脫罪,也是隱匿公文罪的共犯。
法界人士表示,按照“刑法”規(guī)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托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界人士強調,陳水扁不論是找不到或是早已將其用碎紙機毀棄、損壞,都是隱匿政府公文書的共犯,而陳水扁強調葉盛茂非循正常管道呈請,更是無稽之談。因為情資及公文顯示的就是陳水扁的“犯罪跡證”,也就是這樣葉盛茂才會隱匿并面報扁“吃案”,陳水扁知悉或閱后,依他的判斷將公文書作為隱匿或毀損處理,更是讓其有余裕,隱匿犯罪跡證。
熟悉“調查局”情資及公文作業(yè)流程的人士指出,陳水扁海外洗錢情資及公文的機密等級是“極機密”,都是親送持批,有的更應該匯報至“國安”部門,葉盛茂不但隱匿公文,還面報“犯罪嫌疑人”陳水扁,更是違反犯罪情資傳遞的標準作業(y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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