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炫(化名)婚姻存續(xù)期間結識已婚女子李玲(化名),二人發(fā)展為情人關系,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在此期間,李玲結識新的異性朋友,劉炫因忌妒而尾隨李玲,強行進入其住處,先后兩次采用威脅、暴力方法對其進行打罵、侮辱。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劉炫有期徒刑10個月。
2004年劉炫與李玲在工作中相識,并于2007年發(fā)展為情人關系,2008年二人開始爭吵,李玲意欲分手,劉炫不同意。2003年李玲結婚,2009年2月離婚。2006年劉炫與前妻結婚,2008年離婚,后又于2009年11月與其現任妻子結婚,在交往過程中,二人均系已婚狀態(tài)。
2009年2月,李玲離婚后自己獨住,劉炫曾多次尾隨李玲到其住處騷擾,后李玲明確表示分手并拒絕讓其入內。2009年12月18日及2010年1月1日,劉炫趁李玲接收外賣的時候,強行進入其房間,因懷疑李玲與其他男子交往而不能自控,以瓶裝蜂蜜謊稱硫酸對李玲進行威脅,還對其進行語言辱罵、暴力毆打和猥褻。后李玲報警,2010年1月2日劉炫被公安機關抓獲。
庭審過程中,劉炫表示此種過激行為因不正當男女關系引發(fā)不理智的忌妒所致,其已深刻認識到該行為對被害人及自己家人的傷害,表示道歉和認罪悔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炫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鑒于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最后,海淀法院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劉炫有期徒刑10個月。 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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