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搶劫案件,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崔某、胡某均以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2009年11月28日,被告人吳某了解到同學胡某想去見女友,遂提議:“見女友搞輛車開一下,風光風光”。次日,吳某、胡某及胡某同事崔某三人從南京來到無錫。吳某遂指使崔某購得3把刀具,并告知胡、崔兩人刀是用于搶劫車輛的。16時許,在吳某的唆使下,胡某、崔某叫來一輛“黑車”。三人上車后不久,坐在駕駛員后面的吳某一手勒住駕駛員頸部,一手持刀頂住其頸部說:“別動,動了就干掉你”。擔心駕駛員腳踏油門,吳某指令崔某拔車鑰匙。情急之下,崔某幾次都沒能拔出鑰匙。吳某又讓胡某打開后備箱,胡某慌亂之下也未能打得開。吳某急得直罵“豬頭”并將刀交給崔某,由崔某持刀看押駕駛員。吳某打開后備箱后,接過崔某手中的刀逼迫駕駛員鉆進后備箱內(nèi)。駕駛員反抗并與吳某扭打在一起,搶過吳某手中的刀拼命逃跑并呼喊“搶劫了……”。崔某、胡某見狀也想趁亂逃離現(xiàn)場,被吳某喝止。隨后,吳某駕駛劫得的汽車載著另兩人行駛至一路段時,因車輛發(fā)生故障,三人棄車逃跑。脫離險境的駕駛員眼巴巴地看著愛車從身邊疾馳而過,遂撥通了警方的電話。11月30日,崔某、胡某到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搶劫汽車的事實。隨后,吳某也一并落網(wǎng)。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崔某、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刀搶劫公民汽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崔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犯罪后自首,且胡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從輕處罰。鑒于三被告人庭審中自愿認罪,酌予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丁炯 丁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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