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電 商人黃先生在刷卡輸密碼時毫不避人,導致銀行卡在澳門被“克隆”盜刷,1200余萬元巨款“蒸發(fā)”。為追回損失,黃先生遂將發(fā)卡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被盜刷的款項和利息。日前,上海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黃先生的請求未獲支持。
眾人面前公開輸密碼
去年1月15日,黃先生至銀行開立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于同年2月25日辦理了一張借記卡。2008年3月初,黃先生攜帶這張借記卡至香港,為替朋友作資信擔保。當時,黃先生當著在場數(shù)人的面,直接在ATM機上輸入密碼進行了數(shù)次賬戶余額查詢操作。在場者不僅目睹了黃先生的密碼輸入過程,還以需要借記卡復印件為由,持借記卡離開黃先生的視線在其他房間進行操作。黃先生雖然稍感狐疑,但未深究。
去年3月18日,黃先生發(fā)現(xiàn)自己的這張借記卡在14日夜至15日凌晨,被以輸入密碼的方式8次用于澳門珠寶或鐘表店的POS機消費,合計消費金額為1219萬余元人民幣。蹊蹺的是,在交易發(fā)生時,黃先生本人并不在澳門。黃先生懷疑有人偽造并盜刷了其借記卡,遂向大陸、澳門及香港警方報案。因與發(fā)卡銀行就資金被盜刷的責任問題協(xié)商未果,黃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銀行返還被盜刷款項及利息60620元。
法院認定卡主存疏忽
上海一中院認為,發(fā)卡銀行已通過賬戶申請書、借記卡、萬順通卡章程等形式,就借記卡的使用范圍履行了告知義務。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中發(fā)生交易的8家商戶均不受“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
此外,黃先生作為一名商人,在使用借記卡過程中存在較為明顯的疏忽,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黃先生的訴訟請求。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使用借記卡采用的是密碼身份認定原則。在與不熟悉的他人進行商業(yè)交往時,借記卡的持卡人需盡到謹慎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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