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壇情侶申雪、趙宏博因經紀公司未能按照雙方約定履行義務,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經紀合同,并要求經紀公司支付代言費用。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已于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雙方解除經紀代理合約,并判令經紀公司支付申雪、趙宏博代言費19萬余元。
2006年4月20日,北京中視神奇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趙宏博、申雪簽訂經紀代理合約,約定中視神奇公司為申雪、趙宏博在全世界范圍內文化事業(yè)的獨家代理人(經紀人),合約的有效期為4年。雙方同時約定了酬金支付比例和方式,規(guī)定中視神奇公司每年為申雪、趙宏博拍攝宣傳照片2次,每年安排不低于8次的平面媒體宣傳等。
申雪、趙宏博向法院起訴稱,代理合約簽訂后,二人依約履行了相關義務,但中視神奇公司向客戶收取酬金后,未能按照約定在5日內支付酬金,且未能履行每年不低于8次的平面媒體宣傳的義務,為其尋找的客戶在網上被評為詐騙公司,給兩人的名譽造成損害。為此,申雪、趙宏博于2007年9月27日向中視神奇公司發(fā)出解除雙方代理合約的通知,并請求法院確認雙方解除代理合約,要求中視神奇公司支付酬金人民幣23萬元,支付違約金10萬元。
中視神奇公司則認為,雙方簽訂合約后該公司積極履行了義務,已經如數支付了酬金,而申雪、趙宏博無故中止三方代言協(xié)議,導致該代言協(xié)議不能正常履行,并擅自在外接私活。遂要求法院確認雙方代理合約有效,繼續(xù)履行,并要求趙宏博、申雪承擔違約責任60萬元。
法院認為:趙宏博、申雪與中視神奇公司簽訂的代理合約為有效合同。根據查明的事實,對于中視神奇公司聯系的客戶,趙宏博、申雪已依約履行了相關義務。中視神奇公司未按約定將已取得的酬金交付趙宏博、申雪,且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對趙宏博、申雪進行宣傳,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雖然雙方在合約中約定了委托期限,但此并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相對抗,故趙宏博、申雪要求確認已解除合約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趙宏博、申雪要求中視神奇公司支付酬金的數額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分配比例確定。
最后,法院終審判決確認趙宏博、申雪與北京中視神奇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的《經紀代理合約》于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解除,北京中視神奇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支付趙宏博、申雪酬金人民幣十九萬五千五百元。 (作者: 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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