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的哥狀告公安派出所處罰程序錯誤一審勝訴
2008年10月14日 16:51 來源:寧夏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10月13日,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以銀川市公安局銀川汽車站公安派出所當場處罰程序錯誤為由,一審判決撤銷其對原告王新作出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
今年3月8日6時許,銀川市綠色出租汽車公司司機王新,在銀川南門汽車站內(nèi)喊人、拉客時,被銀川汽車站公安派出所民警發(fā)現(xiàn),并將王新口頭傳喚至派出所內(nèi)。銀川汽車站公安派出所以王新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為由,當場對王新處以200元罰款,并當場收繳了該罰款。王新不服,于今年5月向興慶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銀川汽車站公安派出所撤銷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退還200元罰款,賠償營運損失300元。
法院審理認為,銀川汽車站公安派出所有權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根據(jù)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銀川汽車站公安派出所對王新作出的200元當場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應予以撤銷。(法治新報 張懷民)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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