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輿論能不能代表民意?這是已經經過多次交鋒和辯論的話題,可以說,已經達成了基本的共識,那就是,網絡輿論雖然不是民意本身,但能夠代表民意。可能正是基于這一點認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才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強調,法院審判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充分利用互聯(lián)網、人民來信來訪、申訴再審等諸多方式和環(huán)節(jié),建立科學、暢通、有效、簡便的民意表達機制,及時掌握民生需求,適時調整司法政策(本報今日報道)——也就是說,要充分利用互聯(lián)網上的民意表達,來“適時調整司法政策”。
許多網絡輿論個案,我們依然歷歷在目:劉涌案的改判、寶馬撞人案的澄清、深圳妞妞事件的披露、孫志剛之死與收容“惡法”的廢止、許霆案背后的法律漏洞、彭宇案與“民意審判”等等。透過這些民意激蕩的個案,我們可以看出,民意對現(xiàn)行法律的一些值得商榷之處,通過互聯(lián)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表達,并最終或多或少地影響到了法律個案的審判,甚至或多或少地影響到了司法政策的微觀調整。
司法獨立應該是一個準則。但是,司法獨立如何能夠不受輿論的影響?輿論影響會不會撼動司法獨立的基石?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話題。在我看來,司法,特別是集中在某一個個案的時候,由于影響到法律個案的因素有很多,有長官意志的作用,有對司法解釋的濫用,有權貴或資本通過各種手段對審判的影響,甚至有個別審判人員暗箱操作從中尋租的魅影,因此,借助于網絡的民意表達,多少會對這種不獨立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表面看起來,司法審判的獨立受到了網絡輿論的干擾,但最終卻是為司法獨立奠定了基石,網絡輿論的影響作用,其實是一種撥亂反正而已,從這個意義上講,網絡輿論中透露出的民意,對司法個案的“干擾”、對司法政策的影響,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事情,當然,我們認為,這種干擾是暫時的、有限的,并最終會被克服的——因為,當審判能夠克服一切外在因素干擾的時候,輿論對司法的影響,也能夠被拒絕和抵制:除非是司法本身確實存在需要被修正的漏洞,這自然應另當別論。
回過頭來,我們再看網絡輿論的民意表達,如果太過重視網絡輿論的民意表達,或者非借助于網絡輿論民意無法表達,這倒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民意的表達渠道存在著單一、主流表達渠道不暢的問題。所以,通過對網絡輿論民意表達的逆向解讀,有助于我們拓展、疏通常規(guī)、主流的民意表達路徑。如人大、政協(xié)的提案、議案制度,比如信訪制度,比如民調制度等。這些主流渠道門檻較低、渠道暢通、效率較高,那網絡輿論的民意表達就不會上升到一定高度,只能是一種補充。而一旦網絡輿論的民意表達成為一種迫不得已、寄望甚高的路徑的時候,那么,一定存在著危險。
在當下,網絡輿論再洶涌,如果不借助于主流媒體的介入,其作用終歸有限,這說明,傳統(tǒng)的主流媒體與網絡民意的互動,作用重大,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網絡民意的張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民意表達的公共管道,這是好事,也是幸事。如果主流媒體的監(jiān)督作用再大一些,范圍再廣一些、成本再低一些,那么,局面就會更為改觀了。我們期待著這一天快一些到來。 (肖余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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