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皇告梁洛施。梁洛施反告英皇。楊受成與李澤楷。金錢與美女。律師與法官。女藝人與大老板。貧苦的母女。等等等等。這些東西,已經(jīng)構成了一部影視劇基本的元素,尤其是香港影視劇的基本元素。而且,官司本身的沖突和懸念,吸引了公眾的眼球。
我們無法判斷這場官司究竟誰是最后的贏家,因為任何一方面的勝利,都關系到香港演藝圈的“游戲規(guī)則”是否將維持下去,還是徹底改寫。不論結果如何,其影響都是廣泛而深遠的。
香港藝人公司培養(yǎng)藝人,大多是從娃娃抓起。公司的先期投入十分巨大。從公開的資料看,英皇為梁洛施已經(jīng)投入近2個億,用于拍攝電影和推出唱片。因此,英皇要求得到回報有其正當性、合法性。藝人羽翼豐滿時,要求自立門戶,自主經(jīng)營,對過去的合約提出質疑,也不能說全無道理。這里的維權,不僅僅是藝人的維權,藝人公司也要維權。雙方維權的平衡點在哪里?這是本案最值得關注的地方。
這場官司假如英皇勝了,相信英皇今后還會在培養(yǎng)、包裝藝人上大下“賭注”。倘若是梁洛施勝了,估計今后所有的香港藝人公司都會在對藝人的投資上縮手縮腳。
我之所以對梁洛施一案極有興趣,是內地也有一些類似的情況。比如,我們的運動員也是從娃娃抓起,盡管我們是國家投資,而香港藝人是公司投資,投資方完全不同,但同樣面臨雙方如何維權的問題。近些年,時常有一些功成名就的運動員要求維權,主張個人的權利。在保障運動員個人權利時,國家投資的權利如何維護,是一個不容回避的現(xiàn)實問題。國外的藝人、運動員,基本上是個人投資,這方面的維權糾紛比較少見。投資者與投資回報之間不存在矛盾。當中國經(jīng)濟發(fā)展到一定的水平,特殊行業(yè)的人才投資完全可以由個人(家庭)解決,我們也不再有這種成才后的煩惱。例如,臺球運動員丁俊暉走的就是一條自我投資、回報自我的路。這條路走起來很難很不易。
從已經(jīng)披露的合約看,英皇與梁洛施所簽的一些條款,確實有過于嚴厲和苛求之處。通過這場官司,藝人公司對藝人或許在合約上有所讓步,雙方達成新的較為寬松的合約。能夠有一種讓公司與藝人都樂于接受的合同文本與“游戲規(guī)則”,對演藝事業(yè)的發(fā)展大有好處。
內地的演藝圈,除了前一段鬧出一些導演對演員“潛規(guī)則”的緋聞外,似乎還沒有類似英皇與梁洛施這樣的官司。這是否與我們的藝人生產(chǎn)還極少有藝人公司巨額投資有關,就不得而知了?傮w而言,香港藝人公司走的是一條完全市場化的路線,其成功也是有目共睹的。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里,藝人公司這種模式估計在內地也會得到“克隆”。我們現(xiàn)在的新絲路等模特公司,就是按照市場規(guī)律運作,并非由國家大包大攬,不是大把地花納稅人的錢培養(yǎng)藝人。不管怎么說,花納稅人的錢造就藝人、運動員的人才培養(yǎng)模式,有很多的弊病,這條路越走越窄了。英皇與梁洛施這場充滿戲劇性的維權官司,肯定會給內地藝人公司和藝人提供維權方面的諸多經(jīng)驗和教訓。 (蘇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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