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麻陽原縣長79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被判刑
2008年03月31日 09:43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備受社會關注的麻陽苗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吳才湖受賄、貪污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并進行公開宣判,吳才湖所犯的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量刑,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5萬元。
被告人吳才湖在2001年至2007年擔任麻陽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通過建設工程發(fā)包、工作安排及崗位調整、職級提拔等,先后79次非法收受33個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名義所送的人民幣、美元、小轎車、手提電腦、手表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8萬余元。其間,被告人吳才湖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6次從公務開支、學習費用的銀行儲蓄卡上貪污公款9萬余元。另外,被告人吳才湖還有價值共計117萬余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被告人吳才湖在涉嫌受賄被紀檢機關“雙規(guī)”及被檢察機關羈押期間,能主動如實交代紀檢、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對其受賄犯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其同時能主動向紀檢機關如實供述紀檢機關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屬自首,對其貪污犯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記者 趙文明)
【編輯:王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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