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郭某與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勞動合同糾紛,歷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從航空公司索賠1000余萬,到一審判決郭某賠償220余萬,再至終審以郭某賠償179.9余萬落幕,可謂一波三折。
勞動仲裁:裁定賠償220余萬
2006年7月6日,28歲的郭某向航空公司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航空公司挽留未果。8月12日,他離開公司,后向省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航空公司提出反訴,要求郭某支付違約金、培訓費等費用。同年11月12日,仲裁委裁決:雙方勞動合同于8月7日解除,郭某得向航空公司賠償220萬余元。
航空公司及郭某不服仲裁結果,向江漢區(qū)法院提出起訴。航空公司索賠1093萬余元,含招錄費、培訓費、缺崗損失等。
一審結果:維持220余萬裁決
此案經江漢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令郭某賠償航空公司違約金48348元,初始培訓費、復訓費、帶飛費共人民幣2153480元,共計人民幣2201828元。雙方對結果均感不滿,先后提起上訴。
飛行員:賠償過高
郭某稱一審判決將其培訓期間和工作期間的職責相互混淆。對于一審法院認定“副駕駛是在飛行檢查員或者飛行教員的監(jiān)督下完成其職責,該時間是對其實際操作的繼續(xù)培訓”,郭某提出異議,他認為應支付帶飛費用4818260元的要求不合理。
郭某同時認為其他需要賠償的培訓費用過高,航空公司將一些可能發(fā)生但并未發(fā)生的費用也列為損失要其賠償,顯失公平。
航空公司:遠遠不夠
航空公司稱,為使一個普通人成為一名合格的飛行員,公司需要付出大量人力和財力。
為了讓郭某成為一名合格的飛行員,每年公司都安排其在珠海進行復訓,所有費用,包括教員的費用都是公司支付的。正因為有了公司這么多年來的付出,郭某才從一名學員成為現在熟練的、能獨當一面的副駕駛,現在他到任何一個航空公司,都不需要進行任何培訓就可直接上崗。同時郭某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在該公司飛行員非常短缺的情況下提出的,一名飛行員的短缺將使一個公司的正常運營發(fā)生困難,而且培養(yǎng)一名合格的飛行員又有一定的周期性,并需要投入大量的財力人力。
二審法院:減額41萬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實體處理欠妥,特別是培訓費的計算不是很精確,帶飛時間發(fā)生費用的性質不應認定為培訓費,而是工作時間履行職責發(fā)生的費用。故判令郭某賠償航空公司違約金392245.92元、培訓費用1407532.8元,共計人民幣1799778.72元。(記者 黃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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