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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古井集團原副總裁、古井房地產(chǎn)集團原董事長李運杰因涉嫌受賄、索賄案在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檢察機關公訴認為,李運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27萬元、港幣30萬元、美金2千元。
據(jù)指控,給李運杰“上貢”的大都是一些建筑公司、裝飾公司,而李運杰在收受財物后,則會在工程業(yè)務方面給予其一定幫助。其中,給李運杰“上貢”最多的是浙江一家機電設備安裝公司,共給了李運杰82萬元人民幣。李運杰有時還會向一些單位開口“要”,李運杰曾索賄90萬元。
據(jù)公訴人張帆介紹,由于李運杰及其辯護人對于檢察機關的指控均表示沒有異議,使得接下來的舉證質證變得非常簡單,公訴人僅宣讀了證據(jù)的名稱、所在的目錄頁碼和證明內(nèi)容,辯護人則出示了說明被告人李運杰能夠積極退贓的有關證據(jù)。在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其中90萬元是否是索賄,以及自首與立功能否成立等兩個問題進行了辯論。李運杰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沒有索賄情節(jié),其中所收受的90萬元賄賂款應屬于一般受賄。李運杰自己則辯稱這是“借款”,又說系行賄人當初許諾的“回扣”。
在最后陳述階段,李運杰表達了悔過之意,他請求法庭考慮其身體狀況,并根據(jù)其主動的認罪態(tài)度和能夠積極退繳所得贓款等情況,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吳貽伙 丁偉 記者陳瑞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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