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用前男友信用卡狂買電子機票,然后人間蒸發(fā),男友拒付催款,被攜程網(wǎng)告上公堂,日前,徐匯區(qū)法院對一起因購買電子機票引發(fā)的服務合同糾紛作出判決:判令李延支付原告攜程計算機(上海)有限公司機票款共7730元。
信用卡被人刷爆
來自東北的朝鮮族小伙子李延今年26歲,來上海打拼多年,事業(yè)小有起色。去年2月,李延應女友孫玲的要求,先后兩次使用孫玲的攜程會員卡和自己的信用卡為女友預訂了兩張電子機票,并替女友歸還了會員卡內(nèi)的欠款。不久,兩人的戀情無果而終。
孰料,兩個月后,令李延意想不到的事情卻發(fā)生了。他被銀行告知,去年2月27日至3月12日,女友孫玲8次在攜程網(wǎng)上訂購電子機票,這8次購票均是用李延的信用卡付款。同年4月17日,李延向銀行方面提出異議,并拒付上述款項。9月20日,銀行從攜城網(wǎng)下屬公司扣除了這8筆款項。嗣后,攜程公司多次與二人協(xié)商未果,便一紙訴狀將孫玲和李延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支付所欠機票款共7730元。
持卡人成被告
原告攜程公司訴稱,2007年2月27日至3月12日,孫玲網(wǎng)上訂機票后,公司履行了出票義務,乘機人也正常乘坐了航班,使用了機票。后因李延向銀行提出拒付,銀行將該筆款項從公司賬戶扣除,造成損失。審理中,因無法提供孫玲確切的身份情況,攜程公司撤銷對孫玲的起訴。
李延則辯稱,機票預訂人、實際乘機人均不是他自己,孫玲擅自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訂購機票,是對其財產(chǎn)的無權(quán)處分。李延認為孫玲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并已報案。他認為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jù),不愿意承擔責任。
誰的卡誰負責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孫玲系攜程公司會員,她在網(wǎng)上訂票時,向攜程公司提供了乘機人的身份證號碼,在選擇付款方式時,以持卡人為李延的信用卡支付了票款,提供了該信用卡的卡號、有效期、驗證碼及李延的身份證號碼等詳細信息。攜程公司便履行了正常的出票手續(xù)。
法院認為,李延作為信用卡持有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卡內(nèi)信息的義務,現(xiàn)李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孫玲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自己的相關(guān)信息,故其辯稱孫玲無權(quán)處分,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攜程公司已盡到了相關(guān)的注意義務,并履行了預訂及出票義務,故李延應承擔付款義務。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的承辦法官指出,攜程公司接受預訂機票人的預訂,為預訂人提供機票,雙方形成了委托的法律關(guān)系。在這一過程中,受托人接受票款,并不要求委托人親自付款或親自享用機票。盡管被告李延不是訂票人,也不是登機人,但訂票人孫玲向攜程公司提供了李延持有的信用卡的卡號、有效期、驗證碼、身份證號等信息,鑒于上述信息不能輕易為他人所知曉,結(jié)合李延曾為孫玲預訂過機票,并使用信用卡進行付款、還款等,三方之間已形成了一定的交易習慣。攜程公司在獲悉上述信息后,有理由相信訂票人系經(jīng)被告授權(quán),進行付款。(潘文婕 李勝南)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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