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健康的東北漢子劉建利今年50歲,從38歲開始的12年里,他沒有工作,沒有贍養(yǎng)老母親,沒有幫襯妻子,沒有關心兒子。他所有的生活都被一件事情占滿了:告狀。
劉建利認為,他原來所在的單位擅自涂改了勞動合同的起止日期,將本來應該在1997年1月20日到期的合同改成了1996年10月31日到期。
正是為了這短短的81天,劉建利改變了生活軌跡。
81天的合同變更之爭
1996年10月26日,劉建利當時所在的單位中興大連商業(yè)大廈通知他,他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將于1996年10月31日到期,而大廈不再與劉建利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劉建利當即質疑,自己與單位簽訂的5年期勞動合同,始于1992年1月21日,應該在1997年1月20日才到期。
因為自己手中沒有這份即將到期的合同,劉建利向原單位提出要看一看合同。但這一要就是3年多,直到2000年年初,劉建利才從單位拿到了這份1991年11月1日簽訂、1996年10月31日到期的合同。他發(fā)現,這份合同的簽署日期和終止日期都有明顯的涂改痕跡,“涂改液還在上面”。
劉建利拿著這份合同,于2000年3月27日向大連市中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后者以“提出申請仲裁的時間已經超過仲裁申請期限”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隨后,劉建利在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興大連商業(yè)大廈履行合同,并賠償各種損失5萬元。
中興大連商業(yè)大廈對合同簽訂時間的變更作出了解釋:“依據1992年6月1日實施的《中興大連商業(yè)大廈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勞動合同簽訂起始時間,以大廈綜合配套改革方案批準施行之日起,即1991年11月1日’之規(guī)定,因此大廈職工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就統(tǒng)一由1992年1月21日改為1991年11月1日。”
2000年9月14日,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判劉建利敗訴,駁回了他的賠償請求。
劉建利不服。
從2000年敗訴開始,劉建利在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監(jiān)察委員會、檔案館找了一年多,最后花了400多元托人在大連市勞動局找到了中興大連商業(yè)大廈制訂《中興大連商業(yè)大廈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依據:大連市勞動局1992年75號文件。但是,劉建利并沒有從中找到更改勞動合同起始時間的依據。
這讓劉建利堅信,原單位未經自己同意就變更勞動合同起始日期的行為是違法的。
以此為由,2002年、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劉建利連續(xù)4次向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和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撤銷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2000)中民初字第521號民事判決書。然而,這些申訴都因“理由不符合再審條件”被駁回。
劉建利并沒有因此而放棄。在法院查閱案件卷宗時,他覺得中興大連商業(yè)大廈提供的若干證據存在造假嫌疑,這促使他不斷地申訴和進京上訪。
12年的生活困境
就是在一輪一輪的“申訴——被駁回——再申訴”中,劉建利陷入了困境。
自從失去了中興大連商業(yè)大廈的工作后,劉建利就再也沒有一份固定的工作,大部分時間都沒有收入。除了4000多元的失業(yè)金外,劉建利很少為家庭貢獻收入,這個三口之家基本上由在環(huán)衛(wèi)隊掃地的愛人獨自支撐。12年間,劉建利每次進京上訪的錢都是跟母親和妹妹借的,僅欠母親的錢就有幾萬元,欠妹妹的錢也有好幾萬。
對于正處于壯年的自己為什么沒有找工作,劉建利解釋說:“我也曾經找過工作,可是沒有學歷,也沒有一技之長,很難找到好工作。有幾次實在過不下去了,我也打過短工,給一些公司打更、看門,甚至還挖過溝,掏過糞。但因經常要為申訴請假,打工的時間都不長!
劉建利也知道,零星的收入,對償還因長年申訴和上訪帶來的家庭債務來說,是杯水車薪,更不能彌補對家人的那份虧欠。
第一次準備進京上訪時,已經舉債的劉建利拿走了母親省吃儉用存下來的4000元!拔覌屢膊粏枺粏栁疫@個案子有沒有希望,不問我上北京怎么告,什么也不問。就告訴你到北京沒錢了給她打電話。”這讓劉建利更難受,“真不是滋味,大老爺們兒,50歲了還……”
同樣讓劉建利落淚的還有他的兒子。
1996年10月26日,他的兒子剛剛上小學一年級。如今,兒子就要參加高考了。12年來,父子間幾乎沒有交流。兒子很少問爸爸在做什么,爸爸也很少關心兒子的學習。當記者問劉建利,他學的是文科還是理科,哪門功課學習成績最好,劉建利猶豫半晌,說“不太清楚”。
這12年間,劉建利也想過放棄:“81天才能掙幾個錢?那時候每個月工資才200多元?蛇@么多年了,我有點‘騎虎難下’,我必須弄個明白,給我媽和我兒子一個交待!
是追求公正還是濫用司法資源?
記者在與十幾個上訪者接觸時發(fā)現,他們與劉建利態(tài)度一致,“公平了,我們就不告了”。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敬波認為,司法資源是社會資源的一部分,隨著訴訟越來越多,我國的司法資源也會緊張。但在公民訴權和司法資源之間,公民訴權更為重要!肮裨V權是社會的希望。雖然在某種程度上,那些為小事不斷訴訟的人可能耗費了過多的司法資源,但是他們節(jié)省了其他社會資源!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卻認為,司法資源本身有限,也不是部分人的“私有財產”,當纏訴、濫訴的人過多,相關執(zhí)法人員也不得不身陷其中,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向少數人傾斜,從這個意義上講,“個別人對公正的追求確實可能對大多數人造成新的不公!
這位人士表示,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是司法機關要加強自身的執(zhí)法能力,嚴格依法辦事,提高案件判決的準確性,“這樣才有說服力,才能讓各方當事人都心服口服”;二是整個社會要加大普法力度,對社會大眾普及法律知識,“有了法律的基本理念,看待問題就會更加理智、更為客觀”。 (滕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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