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一起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20名涉案人員分別獲刑。主犯被六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一名公安民警因構(gòu)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在該起涉黑犯罪案件中,共有團伙成員18名。年齡最大的45歲,最小的3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其中三人原系國家公職人員。
現(xiàn)年38歲的被告人馬新,原系阜南縣某鄉(xiāng)政府工作人員。自幼崇尚所謂江湖義氣,追求出人頭地,憑借其好勇斗狠在當?shù)爻雒?003年以來先后籠絡一批逞強好斗的社會閑散青年追隨其后。并在其組織指揮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馬新為首的惡勢力團伙。
2005年11月以來,馬新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其家中開設賭場,從中抽頭漁利,至2006年7月案發(fā),共獲利35萬元。并以此收入供養(yǎng)數(shù)十人參與的犯罪團伙吃喝玩樂,他還以幫規(guī)紀律管教約束成員。在馬新的組織指揮下,該組織成員多次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無辜群眾,聚眾斗毆,并受雇他人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以及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為他人解決紛爭等犯罪活動。在當?shù)卦斐蓸O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06年7月2日晚9時許,馬新應駱中(已判刑)電話請求后,即安排團伙成員幫助駱中報復傷害他人。作案過程中,四名團伙成員持刀將被害人董某砍至腸子外溢,構(gòu)成重傷,背部輕微傷。馬新知情后,對團伙成員的表現(xiàn)予以贊賞,并用駱中給予的300元錢購煙分發(fā)成員。為逃避公安機關(guān)偵查,先后給四名團伙成員3000元現(xiàn)金,讓他們外出躲避。馬新事后又向駱中索要現(xiàn)金5000元。
該案發(fā)生后,當?shù)毓矙C關(guān)開始對案件進行偵查,時為公安民警的本案被告人趙德才參與辦案。偵查過程中趙德才掌握了該案涉及馬新的犯罪事實。但在實施傷害行為的團伙成員表示要投案自首時,為保護馬新不受追究,趙德才極力阻止作案人員投案,并讓其更換手機號碼,外出躲避。
同年7月7日,公安機關(guān)領導得知趙德才違法辦案情況后,即決定讓其退出該案的偵查。但趙德才在移交該案卷宗時,仍未將已掌握的馬新重大犯罪嫌疑及作案成員欲投案線索和信息告知接案偵查人員。2006年7月17日,隨著該團伙一名成員的投案自首,被告人馬新及其該案其他涉案成員相繼落網(wǎng)。被告人馬新歸案后,主動交待了其擔任公職期間實施的挪用公款、貸款詐騙的犯罪事實。
該案經(jīng)一審法院審理,除認定被告人馬新構(gòu)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挪用公款罪、貸款詐騙罪外,還認定馬新先后組織、指揮團伙成員實施尋釁滋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15起。2007年11月,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被告人馬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并對其余涉案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被告人趙德才因構(gòu)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馬新、趙德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阜陽中院經(jīng)對該案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遂于近日作出駁回馬新、趙德才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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