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被告人徐敏超到庭!”昨天(12月13日)上午9點,震驚全國的吉林導游麗江殺人案,再次在麗江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辯護律師出示了由中國法醫(y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對徐敏超作出的《法醫(yī)精神病學鑒定書》,在這份鑒定書中認定“徐敏超作案時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評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而在此之前,云南省公安廳司法鑒定“徐敏超對作案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不同的鑒定機構(gòu)作出了截然相反的鑒定結(jié)論,控辯雙方各執(zhí)一份精神病鑒定書,爭辯激烈。
徐敏超上身著一件黑色套頭帶帽衫,下穿一條黑色休閑褲,看上去比以前瘦了許多。昨天的庭審中,徐敏超顯得特別脆弱和敏感,每當聽到關(guān)于自己以前的情況、家庭的情況、傷者的情況及他所帶旅行團的成員寫給他的信時,都忍不住默默抽泣。
庭審才開始,公訴人就補充了幾份證據(jù),其中包括云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的資質(zhì)證書,力證之前由其作出的“徐敏超作案時精神狀態(tài)正常,作案時意識清晰,當時有處于工作及生活壓力下的焦慮發(fā)作,未在精神病性癥狀的影響下作案。對作案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結(jié)論是合法有效的。
而徐敏超的辯護律師、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李春光認為,這份鑒定在形式上存在嚴重瑕疵,“為徐敏超作鑒定的是省公安廳技術(shù)處,可鑒定資格證上的單位名稱是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且這份資格證上載明的鑒定范圍并不包括司法精神病鑒定,因此法庭應采信由中國法醫(y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對徐敏超作出的精神病鑒定!”同時,李春光律師認為徐敏超的行為并不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應是故意傷害罪。
2個多小時的庭審,控辯雙方始終在爭論一個問題——徐敏超作案時到底是否有精神病及兩份精神病鑒定的有效性。最終法庭宣布此問題將由合議庭作出裁決。
因此案案情重大,法庭未當庭宣判,待上報麗江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再另定日期作出判決。
徐敏超:對受害者我賣器官都要賠!
昨天的庭審仍只對這起兇案的刑事部分進行審理,并未涉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但法庭上,對于附帶民事部分的賠償問題,徐敏超仍作出承諾:“對于受害者我肯定要賠,我就是賣器官都要賠!”
庭審中,當聽到證人證言時,徐敏超禁不住痛哭起來,表示:“現(xiàn)在我沒有賠償能力,家里為了供我上大學也欠了很多債,肯定拿不出錢來。如果我能出去獲得自由,我愿通過自己的勞動來進行賠償,如果不能出去,我就是賣角膜、賣腎、賣骨髓都可以!”
在進行最后陳述時,徐敏超流著淚說:“在看守所這段時間我非常愧疚、自責,感到無地自容,在看守所里都覺得無臉面對管教、獄友。我覺得自己像是個喪失良心的人。對受害者,我覺得我不僅傷害了他們的身體,也傷害了他們的精神,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觸犯了法律。我犯法了我愿意承擔責任,怎么處罰我都愿意接受,我沒意見。請求法院看在我可憐的父母和未婚妻子的情況下……我愿用有限的生命回報社會,用有限的生命來洗清我的罪行!”
四大焦點 爭了兩個多小時
昨天2個多小時的庭審中,控辯雙方針對徐敏超的行為到底構(gòu)成什么罪名、作案時是否有精神病及該承擔什么責任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徐敏超被法警押上庭
NO.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還是“故意傷害”
公訴人:徐敏超持刀在麗江古城游客密集地段對無辜的游客群眾實施加害行為,造成20人不同程度受傷,侵犯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造成了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徐明知其行為的嚴重后果,而希望并放任了這種結(jié)果的發(fā)生,其主觀方面為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辯護律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只能是與放火、爆炸、投毒等方法相當,徐敏超拿一把長22厘米的小刀在街上亂捅不能與上述方法相提并論。從客觀上來說他危害的不是公共安全,而是這些特定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因此本案應屬于故意傷害罪,且這種故意屬于間接故意。在眾多傷者中,有1個傷者的鑒定人沒有資質(zhì)鑒定,還有4人的傷非銳器傷,而是挫傷,這些皮膚的擦挫傷不屬于拿刀刺人引發(fā)的損害后果,這起案件的損害后果實際上是被夸大了,從故意傷害的角度看,本案只傷了4人,1重3輕。
NO.2:徐敏超作案時有無精神病
公訴人:新的鑒定引用材料不全面,只引用了被告人的陳述未引用被害人的陳述,引用被告人的陳述多為后期形成的筆錄,結(jié)論存在自相矛盾的問題,所以新的鑒定存在不客觀、不公正、不科學。省公安廳的鑒定通過補充材料可說明鑒定機構(gòu)是有資質(zhì)的,應予采信。
辯護律師:省公安廳技術(shù)處進行的鑒定有嚴重瑕疵:接受委托鑒定的單位沒有司法精神病的鑒定資質(zhì),接受委托的相關(guān)人員沒有司法精神病鑒定的鑒定資質(zhì)。而有鑒定資質(zhì)的機構(gòu)昆醫(yī)附一院沒有接受委托即參與鑒定,所以原鑒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而新的鑒定程序合法、資質(zhì)適格,結(jié)論客觀公正,所以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應確認徐在作案時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NO.3:該嚴懲還是減輕處罰
公訴人:徐敏超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嚴懲。徐敏超在麗江最著名、游客最集中的地段,持刀行兇,刺傷來自國內(nèi)外的無辜游客16人,本地群眾4人,嚴重危害了麗江旅游景區(qū)的治安秩序,對游客和家人造成了嚴重的身體損害和精神打擊,對以旅游為主導產(chǎn)業(yè)的麗江更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和影響。
辯護律師:公訴人認為有20名受害人,這一損害后果實際上是被夸大了,其實只有1人重傷、3人輕傷。徐在作案時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且本案的發(fā)生有較多綜合因素,考慮到徐的悔罪態(tài)度,建議法庭對他處以有期徒刑以內(nèi)的刑罰。
NO.4:受害人能否獲得實際民事賠償
公訴人:因本案的發(fā)生致使無過錯責任的有關(guān)部門為受害人支付了相關(guān)費用,還有一部分費用受害人至今未得到應有的賠償,且至今徐敏超無實際履行任何賠償義務及相關(guān)賠償意愿表示。請法庭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后果,對徐依法從重處罰。
辯護律師:事發(fā)后,徐敏超悔罪懇切。對附帶民事訴訟,他多次強調(diào)愿意賠償,甚至愿意賣腎,其家人也表示愿意代徐賠償,但徐敏超剛工作幾年,讀書期間主要靠自力更生,他不可能有多少能力賠償。我們注意到其家庭也很困難,只有一幢小破房子,聽說能賣1萬元錢,準備賣掉拿來賠償,他的工作單位霧凇旅行社表示愿意協(xié)助法院處理賠償事宜,代他履行賠償義務,希望法庭綜合考慮這些相關(guān)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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