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3日,農(nóng)歷初六。傳統(tǒng)的春節(jié)剛過,國人仍沉浸在萬家歡樂的喜慶氛圍中。在春城昆明的某個角落,一場抓捕臺灣毒梟的行動卻正在進行。
19時許,十余條矯健的身影潛入了昆明某小區(qū),菏槍實彈的他們悄然來到一家住戶門外,猛地撞開大門,沖了進去,舉槍厲喝:“不許動,舉起手來!”
這是“7.07”大案專案組在國內(nèi)主戰(zhàn)場的收網(wǎng)之戰(zhàn),歸案之人,則是臺灣大毒梟鐘萬億及其家人。
“鐘萬億是個非常狡猾的大毒販”。事后,這起跨國、跨地區(qū)毒品大案的總指揮、昆明海關(guān)緝私局副局長巖糯香在接受本報采訪時這樣說。
一審,死刑。鐘萬億的妻子似乎對這個結(jié)果早有預(yù)料。然而,鐘萬億卻認為,這一判決結(jié)果對他來說很是不公,于是上訴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的庭審現(xiàn)場,他竟然一口氣拋出了7點上訴理由。
“我以前就和律師談過,知道他生的希望很渺茫。就算心存希望,但現(xiàn)在也只能在家等待司法機關(guān)的裁定,警方的調(diào)查情況我也一概不知,關(guān)于他的許多近況我都是從媒體報道得知的。我想,公安機關(guān)進行了細致的取證,判決應(yīng)該會很公正吧!北M管早在鐘萬億接受一審審判的時候,其居住在昆明的妻子陳女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表示對鐘萬億的“生”抱渺茫希望。
9時30分,當法警將鐘萬億及其同伙押進法庭大門時,早已守候在門口的“長槍短炮”噼里啪啦響個不停,面對鏡頭,鐘萬億卻始終面帶笑容,并連續(xù)3次向記者們輕輕點頭。坐在被告席上,他從上衣衣袋里掏出兩頁寫滿了字的信紙,再戴上一副眼鏡,隨后開始回答法官的問題。盡管如此,兩只已戴上腳鐐的腿還是不停地挪動位置。
“用大陸刑法來判決我不合適”
鐘萬億對一審判決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問題持不同意見 公訴機關(guān)認為一審判決證據(jù)確實充分量刑準確適當
“在本案中,公訴機關(guān)所指控的犯罪行為發(fā)生地、結(jié)果地都不在中國大陸境內(nèi),所以,用中國大陸的刑法來判決我,是不合適的。”指揮、策劃地均在中國大陸,在昆明遙控指揮團伙成員進行販毒,而案件實施地在泰國,犯罪結(jié)果地在臺灣地區(qū)的臺灣毒梟鐘萬億一案不服昆明中院一審判決后,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昨日,該院開庭審理此案過程中,鐘萬億在法庭上提出了7點上訴理由。
一審判定 毒梟鐘萬億該死
今年4月24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臺灣毒梟鐘萬億一案。消息傳出后,該案的審理立即成為全國媒體關(guān)注的焦點。
2個月后,選擇在“六。二六”國際禁毒日,該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根據(jù)一審法院審理后的認定,2005年11月,被告人鐘萬億向在泰國的廖正雄(另案處理)聯(lián)系購買毒品海洛因事宜,隨后由鐘萬億的同伙鐘溪洲、劉文嵩到泰國支付部分毒資,由王俊鵬在泰國負責檢驗毒品。之后采用將毒品藏匿于家具夾層中,通過國際海運的方式從泰國走私進入臺灣販賣。其間,鐘萬億親赴泰國與廖正雄見面,后返回昆明,留下鐘溪洲、王俊鵬在泰國負責看貨、驗貨,他自己則在昆明與鐘溪洲、王俊鵬電話聯(lián)系貨物發(fā)運事宜。在2006年1月,劉文嵩按照鐘萬億的安排,到泰國拿鐘萬億剩下的半塊毒品,因擔心已被泰國警方發(fā)現(xiàn)而未將毒品運走,后此半塊毒品隨同其他毒品藏匿在家具夾層中一起海運至臺灣。然而不想此批毒品于2006年2月3日在臺中港被臺灣警方查獲。2006年2月3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將鐘萬億、王俊鵬抓獲,次日,在瑞麗市抓獲被告人劉文嵩,同年5月11日,在福清市將被告人鐘溪洲抓獲。
基于以上認定事實,一審法院認為,四名被告非法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yīng)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于是,一審以非法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決該案主犯鐘萬億死刑;鐘溪洲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王俊鵬、廖正雄兩名系從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提起上訴 鐘萬億拋出7點理由
接到一審判決后,鐘萬億及其同伙隨即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8月8日,該院受理了此案!霸谡麄犯案過程中,毒品都是從泰國直接運送到臺灣,根本就沒有通過中國大陸的境內(nèi)!弊蛉,坐在被告席上的鐘萬億稱,他對一審判決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偵查程序等問題持有不同的意見。其稱,就公訴機關(guān)現(xiàn)有的證據(jù),根本不能證明本案與他有關(guān)。
對此,其代理人也認為,在本案中,適用法律問題也是案件的關(guān)鍵所在。“案件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在我國現(xiàn)行刑法的調(diào)整范圍之內(nèi),因不同的區(qū)域有不同的法律體系。”鐘萬億的代理人說,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考慮到目前的現(xiàn)實,本案可以依照海峽兩岸的一些成功經(jīng)驗來處理,比如將鐘萬億遣返回去。另外,公訴機關(guān)沒有證據(jù)證明鐘萬億接觸和控制過任何毒品,庭審中四名被告人一致翻供,也證明偵查機關(guān)證據(jù)不足;最后,作為此案的物證——一萬九千七百二十三克毒品,至今沒有出現(xiàn)在法庭上,因此此案重要證據(jù)的形式和內(nèi)容都不夠充分。
針對以上說法,公訴機關(guān)卻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其認為,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本案在適用法律方面完全不必要再爭執(zhí),至于一審判決的定罪量刑,公訴機關(guān)則認為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認定及量刑準確適當。
就在鐘萬億提出以上疑義的同時,鐘溪洲的代理人也為其做了無罪辯護。其認為,就現(xiàn)有的所有有罪證據(jù),根本不能證明鐘溪洲參與販賣毒品這一犯罪事實。
“從犯”不服 “我不知道那錢是干什么用的”
在鐘萬億以及鐘溪洲向法庭提出疑義之后,鐘萬億的另外2個同伙也對一審判決提出了疑義。因與鐘溪洲一起到泰國支付部分毒資而受到牽連的劉文嵩稱,直到事發(fā)前,他還不知道當時所帶的錢是用來支付毒品債務(wù)的,之前他所了解到的情況是用來購買家具,所以在主觀方面,他沒有犯罪的故意。而后來所取的半塊毒品,因怕被泰國警方抓獲而放棄,最終沒能給社會造成大的危害!白疃嘁仓荒芩闶欠缸镱A(yù)備!逼浯砣苏f,至于后來這半塊毒品是如何被運到臺灣被查,劉文嵩一點也不知情;谝陨侠碛桑瑒⑽尼哉J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甚至有些認定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同時,王俊鵬在回答公訴機關(guān)的提問時也表示,就本案所指控的案件事實,當時他確實是去了泰國,但完全是為了另外一樁毒品生意做準備,后來因為本案案發(fā),導致那一起生意也沒做成。所以,本案中指控他當時在泰國負責這一單毒品生意,與客觀事實不符。
最后,主審法官稱,由于該案屬于重大復雜案件,需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改日再作宣判。本報記者 宋衛(wèi)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