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臨夏“12·11”持槍搶劫殺人案二審開庭審理后,將于11月6日在臨夏回族自治州臨夏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2006年5月30日,刑滿釋放人員朱建林與蔣志強、朱建民、孟繁軍(已畏罪自殺)密謀搶劫時,朱建林謊稱陳某家有“千萬家產(chǎn)”,極力鼓動大家搶劫。12月11日下午5時許,朱建林等3人進入陳某家,朱建林和孟繁軍掏出手槍向陳某頭、面、頸等部位開槍射擊,致陳某當場死亡。繼而3人持槍將陳妻、陳某的小孫子及保姆開槍殺害后實施搶劫。2007年9月18日,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朱建林、蔣志強死刑;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朱建民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宗杰有期徒刑3年。同時判決朱建林、蔣志強、朱建民3人承擔被害人親屬有關損失35萬余元,3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宣判后,朱建林服判,蔣志強、朱建民、宗杰提起上訴。蔣志強認為,自己在搶劫過程中實施殺人是受到孟繁軍的脅迫所為,故對認定其為主犯并處以死刑表示不服。朱建民認為自己既未參與搶劫預謀也未實施搶劫行為,對以搶劫罪的定性量刑不服。宗杰認為,是朱建林將其所持的自制手槍等物交由自己照看一下,對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定性不服。二審開庭時合議庭當庭認定,一審判決認定朱建林因減刑對被害人陳某產(chǎn)生不滿而報復殺人的犯罪動機不能成立;沒有證據(jù)證明蔣志強在搶劫中殺人是受到孟繁軍的脅迫;朱建民參與了搶劫預謀,并親自進行踩點,雖未參與作案,但也未向公安機關揭發(fā),其行為當以搶劫罪論;宗杰為他人藏匿槍支,其行為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定性并無不當。(記者郝冬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