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速讀
昨日,云南首例涉嫌非法傳銷被控非法經營罪的案子在盤龍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身為某公司副總經理的齊某,借到昆明開展工作的機會,以公司名義開展非法傳銷活動,以高額返利的形式拉人入會,在短短不到兩個月的時間,發(fā)展下線2119人,非法獲利600萬元。
庭審現(xiàn)場 受害者數(shù)次打斷庭審
“我被騙了5萬元,我是來聽宣判的……”可以容納上百人的法庭里座無虛席,連過道上都站滿了專程趕來聽庭的市民。據(jù)了解,其中不少人都是此案的受害者。一位94歲的老人告訴記者,自己也是非法傳銷的受害者,被騙了5萬元。
庭審過程中齊某表現(xiàn)得非常激動,自我辯解說:“我并沒有變相收取代理商的費用,他們是按照拿貨5箱,支付1/3的貨款而成為會員的,我們之間是合法的買賣行為!辈⒎Q各個代理商之間是獨立拿貨,沒有利益關系,不存在上下線關系,因此沒有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齊某還說,整個事情并沒有產生什么危害行為,只是企業(yè)沒有在約定時間里返利,屬于違約行為。同時他還振振有詞地說,如果他自己沒有那么早被抓,大家的返利也許早就到手里了。
對于齊某的這些辯白,旁聽席上不時響起“不是這樣的……我就被他騙了”的叫聲,數(shù)次打斷案件的正常審理。
案情回放 副總搞傳銷斂財百萬
據(jù)了解,今年46歲的齊某是河南人,大專文化。去年8月,齊某被汝州四知堂藥業(yè)公司聘為銷售經理。之后他來到昆明,以公司名義開展非法傳銷活動。
去年8月3日,齊某在某酒店租了兩個房間,以認購“四知堂痹通藥酒”可獲高額返利的方式,拉攏他人入會,每瓶藥酒392元,賣兩瓶可返600元、800元不等的現(xiàn)金券,買得越多返利越多,并許諾交納一定的費用或一次性購買5箱藥酒,只需付1/3的錢即可取得代理商或分銷商等不同等級的會員資格。與此同時,他還聘來龍某,專門在網(wǎng)上從事替會員返利的工作,走上了非法傳銷之路。
為了大量吸收會員,齊某承諾,會員只要介紹一人入會就可以拿到宣傳獎,同時根據(jù)介紹會員人數(shù)的多少,可拿到不同檔次的提成。組成由代理商、分銷商與其發(fā)展的其他人員形成的上下線關系,由上線不斷發(fā)展下線,層層提成,并以此為餌誘騙他人加入組織。截至10月份,齊某就發(fā)展下線2119人,非法經營數(shù)額共計1770.5856萬元,非法所得600萬元。
據(jù)調查,在受騙的2000多人中,初期確有部分人拿到了齊某許諾的返利錢,但從10月份開始,就都拿不到錢了,于是他們聯(lián)合起來找齊某,但此時齊某已躲到廣東去了。多年積攢的血汗錢被騙,很多人都受不了,于是大家報了警。
2006年12月29日,齊某、龍某被警方抓獲。
公訴機關 被告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齊某、龍某違反國家法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進行非法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此外,齊某銷售產品的方式已經偏離產品的價值并擾亂了市場秩序,其目的在于通過非法的傳銷行為,獲取非法利益,是以經營行為掩蓋其欺騙方式的非法傳銷行為。齊某構建了整個傳銷模式,系主犯,龍某負責網(wǎng)上返利,系從犯。
本案將擇日宣判。(劉玲玲)
法律助讀
個人非法傳銷5萬元可定罪
去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制定《關于辦理涉及傳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打擊涉及傳銷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該《意見》規(guī)定:組織策劃傳銷或者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從事傳銷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名詞解釋
什么是傳銷
根據(jù)第444號國務院令,公布的《禁止傳銷條例》中定義了什么是傳銷: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fā)展人員,通過對被發(fā)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數(shù)量或者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jù)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