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本引渡回國的袁同順被依法判處5年零6個月的有期徒刑。
26日9時30分,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就袁同順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再次開庭,審判長當庭宣讀了一審法院對袁同順的刑事判決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袁同順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
袁同順與他的兩位辯護律師以及檢察機關公訴人參加庭審,袁同順的親屬等旁聽了法院的判決。
袁同順的辯護律師羅力彥在法庭宣判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她和當事人對法院采納辯護人意見并作出上述判決感到滿意,但是否提出上訴尚未決定。
今年5月,袁同順被從日本引渡回國。10月12日,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了袁同順挪用公款一案。袁同順對檢察機關指控他挪用100萬元公款、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挪用公款罪的規(guī)定供認不諱。
袁同順于2004年3月由大連出境逃往日本。2007年1月,我國政府正式向日本提出了引渡袁同順的請求。3月15日,日本東京檢察廳決定對袁同順實施引渡拘留。5月8日,日本東京高等法院作出準予引渡袁同順的裁定,5月10日袁同順被從日本引渡回國。(傅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