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東省電信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項目經(jīng)理喻某昨天出庭受審——曾經(jīng)屢獲殊榮的他,被指控利用參與設備采購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取多家供應商的銷售人員的賄賂19萬元。
朋友送來19萬 他揣進腰包
據(jù)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底至2007年,喻某在擔任廣州市電信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項目經(jīng)理期間,利用參與設備采購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思科系統(tǒng)(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客戶經(jīng)理賀某、上海大亞科技有限客戶經(jīng)理楊某、廣東網(wǎng)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市場總監(jiān)廖某等人賄送的人民幣共19萬元。2007年5月14日,喻某向天河區(qū)檢察院投案自首,并如數(shù)退回贓款。
庭上,喻某對收受19萬元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解其“并沒有在收受錢財之后,違反法律和原則為他人辦事,因為最終是否采購這些公司的產(chǎn)品是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自己只能提出參考意見”。
喻某說:“我和他們都是很好的朋友,認為這只是朋友的‘意思意思’,在情感上可以接受。另外,我收取他們的錢,但并沒有對公司利益造成很大影響。他們在給我錢的時候也沒有具體提出要我?guī)兔。?/p>
所在公司體制 成為庭審焦點
庭上,喻某的代理人認為:喻某工作的單位是應該為國有資本參股、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明確:“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所以,喻某只是單位的一名合同制員工,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受賄罪。
對此,公訴機關稱:廣東省電信有限公司在轉(zhuǎn)制為股份公司時,全部資產(chǎn)來自國有資產(chǎn),因此為國有全資公司。而廣州市電信公司作為其子公司,就是國有全資子公司。
以前屢獲獎項 告請求從寬
在最后陳述階段,喻某哭了起來。他在陳述中稱,自己自1981年進入公司工作后,勤勉自立,曾獲得5次出國高級培訓機會;并屢屢獲獎——1995年獲廣州電信科技進步一等獎、省郵電科技進步二等獎;1996年獲廣州地區(qū)電話號碼升8位工作一等獎;1997年獲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科技進步一等獎;1997年獲廣州電信科技進步特等獎;1997年和2002年評為廣州電信先進勞動者等。
在庭審結(jié)束前,他懇請法院念其初犯,且上有年老體弱的父母,下有正在讀高三的兒子,希望能夠?qū)ζ鋸膶捥幚。(記?閆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