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徐某看到報上介紹火星探測、可能適合人類居住的情況,突發(fā)奇想,我何不抓住商機,先把火星的土地給開發(fā)了?于是,他在媒體上推出廣告,宣布自己成立了火星大使館,代理銷售火星土地,每平方米1萬元人民幣,等將來人類真的登上火星后,還可以每平方米另贈5平方米,并說按照國際慣例,無主土地先占先得,火星土地是他先宣布占有的,在法律上就已經(jīng)歸他所有。竟然真有人相信他的鬼話,世界各地都有人陸續(xù)匯款來,要求購買火星土地。正當他數(shù)著鈔票得意之時,警察將他刑事拘留了,說他涉嫌犯罪,他的全部經(jīng)營收入被收繳,退給了那些“買主”。
說明:宇宙空間,只有那些能夠為人類所控制、所利用的物,比如人類種植的農(nóng)作物、生產(chǎn)出來的產(chǎn)品、采掘出來的礦產(chǎn)品等,既能為人類所控制,又能為人類所利用,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物。而徐某販賣的所謂火星土地,一不在人類現(xiàn)有能力控制范圍內(nèi),二對人類沒有實際使用價值,就不是法律上能夠流通、買賣的物,徐某的行為是一種涉嫌犯罪的行為。
但宇航員將一些月球土壤帶回地球后,它就變成了可控、可用的,變成了具有法律意義的物,即可買賣、可流通。
文/韓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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