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殘疾兒童,不乞討就打罵、不給吃,而乞討所得即統(tǒng)統(tǒng)被幾名老人沒收。昨天,深圳市福田區(qū)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了全國首宗強迫乞討案,依法判處宮繼蘭、王清臣有期徒刑兩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宮春備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逼殘疾兒童乞討不從即打罵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2年5月開始,被告人宮繼蘭、王清臣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將骨齡為13.1歲、四級傷殘的殘疾男童王寧租至深圳,以打罵、不給飯吃等方法強迫其乞討并占有所得。
2005年6月,宮繼蘭、宮春備、王華林從犯罪嫌疑人宮紀田、孟翠蘭處收買骨齡為12.7歲、六級傷殘的女童王梅后,宮繼蘭伙同王清臣又以同樣方法強迫王梅與王寧一起在深圳乞討,并占有乞討所得。
2006年6月,宮春備將骨齡12歲、七級傷殘的女童宮鳳帶至深圳,與宮繼蘭、王清臣共同租住福田區(qū)一出租屋,以同樣方法強迫宮鳳乞討,并占有乞討所得。
二審撤銷王華林收買被拐賣兒童罪
由于四名被告人文化程度較低,法院分別為他們指定了辯護人。在今年5月10日的第一次庭審中(本報5月12日曾作報道),宮繼蘭和王清臣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沒異議,表示認罪。而宮春備辯稱宮鳳是他的親生女兒,其辯護人認為宮春備的行為不構成強迫乞討罪,為其作無罪辯護。另一被告王華林的辯護人也為王華 林作無罪辯護。
在今年8月13日進行的 第二次庭審中,公訴機關提出因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發(fā)生變 化,撤回對王華林犯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起訴,并最終得到合議庭的準許。王華林之后沒再上訴,該裁定現已生效。
三犯因窮且沒文化獲輕判
昨天,法庭對除王華林以外的其余三名被告人進行了再次審理。通過庭審查明了三名殘疾兒童被三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乞討的犯罪事實,法院認為,宮繼蘭、王清臣、宮春備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不滿14周歲的殘疾未成年人乞討,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乞討罪。同時認為,指控宮春備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證據不足,依法不認定其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一罪。
由于三名被告人均是初犯,年齡較大,均年屆60歲,因家庭經濟困難而犯罪,又是文盲,所以法院對其作出了適當的量刑,于是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黃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