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日晚12時許,李某因賭博,欠下賭友劉某4萬元。李某提出他的工資等收入大多由其妻保管,由于其妻不可能在短期內給他那么多錢,他一時也自然無法還清賭債。但他可以設法讓妻子帶出錢來,條件是讓劉某搶劫,劉某表示同意。于是李某謊稱出了車禍,讓妻子立刻送4萬元過來。半小時后,李妻子騎車途經某地時,蒙面的李某、劉某將李妻攔下,因李妻拼死護住裝錢的提包,李某遂暗示劉某適當使用暴力,劉某于是出拳將李妻打暈,乘機將提包及錢搶走。李某面對控訴,認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且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李某搶劫的是自己與妻子的共同財產,具有當然的處理權,不存在非法占有,故不構成犯罪。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李某搶劫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其預謀、策劃、組織的搶劫行為,已經危害國家管理的公共關系,同樣必須以搶劫罪論處。
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方面,李某將錢用于償還賭債,明顯屬于非法處分。同時,李某隱瞞事實真相而處理,等于未經李妻許可,自然侵犯了李妻合法的平等處理權。另一方面,李某已經使用暴力,盡管當時是由劉某出拳的,但源于李某的暗示,表明雙方有著共同的故意,李某同樣應就此負責。也正因為如此,決定了他們對李妻的侵害,已經不僅僅是財產問題,而且發(fā)展到對李妻的人身權利,危害的客體之一也轉變成了社會公共秩序。(程成、曾連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