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0日下午4時左右,朱某(38周歲)路過鄰居董某家時,見董某家大門緊鎖,但窗戶洞開并聽到屋內(nèi)有翻動東西的聲音。原來,是一個年僅15歲的少年小亮(化名)正在撬董某家的抽屜。朱某不動聲色,待其出來時上前一把揪住他,并從他的口袋里搜出一個錢包里面只有十幾元零錢及董某的居民身份證。隨即,朱某拽著小亮找到他父親于某,讓于某拿10000元錢“贖人”,否則就把小亮扭送到派出所。于某聽后苦苦哀求朱某少要點錢,朱某卻不依不饒。無奈,于某東借西湊了5000元。朱某接到5000元錢后,強迫于某寫下一張“欠朱某5000元錢”的欠條,才答應不說出此事。
不久,村干部知道了此事并舉報到公安機關,民警在獲取充分證據(jù)后將朱某抓獲歸案。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朱某因此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點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手段,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朱某讓小亮的父親于某交納10000元“贖金”,否則就要把小亮扭送到派出所,客觀上采用了威脅、要挾、恫嚇的手段,使于某產(chǎn)生了恐懼心理,既侵犯了于某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其人身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shù)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guī)定》中明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數(shù)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在本案中,朱某強索了5000元現(xiàn)金及5000元債權憑證,總金額為10000元,數(shù)額巨大。因此,朱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案告訴我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義務。公民面對違法犯罪行為時,一定要履行好這一義務,千萬不能夾雜進個人的私心雜念,否則就可能像朱某一樣“搬起石頭砸自已的腳”。(文/林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