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紅河州金平縣二審審理該省迄今為止最大一起拐賣兒童案。據(jù)了解,高院到當(dāng)?shù)胤ㄔ簩徟,主要是就地查證部分犯罪事實,法官沒有當(dāng)庭作出宣判。
2006年11月13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楊小大等58名被告人犯拐賣兒童罪、楊小忠等5名被告人因拐賣兒童罪與詐騙罪二罪并罰,被分別判處死刑、死刑緩期執(zhí)行、無期徒刑、11年至3年緩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有3名被告人被判免于刑事處罰。在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分別判處以上被告賠償受害人損失2000元到29000元不等。因被告人中有一名未成年人,故一審未公開開庭審理。
一審判決指出,楊小大是致被害人盤二妹死亡的主要行為人、楊小忠伙同他人拐賣兒童次數(shù)最多,二被告人罪行極其嚴(yán)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故一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死緩;被告人周國武等8人因多次拐賣兒童被判無期徒刑。
被告人楊小忠等6人除拐賣兒童外,還合謀從事以婚姻為誘餌騙取他人錢財?shù)墓串?dāng),就是俗語說的“放鷹”,構(gòu)成詐騙罪。
隨后,楊小大等44名被告人以一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為由,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了上訴。
一審判決認(rèn)定,從2003年6月到2005年9月期間,楊小大、楊小忠等6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相互伙同、實施拐賣兒童犯罪47起,拐賣兒童56人,造成3人死亡、一人被遺棄,有37名被拐兒童下落不明。造成兒童父母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一人;楊小大等詐騙二起,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37600元。
從一審判決書揭露的犯罪事實可以看出,這一特大拐賣兒童案的犯罪集團(tuán),帶有明顯家族性、地域性和團(tuán)伙共同犯罪的性質(zhì),他們或是兄弟,或是夫妻,或是父子,或是叔侄,或是同鄉(xiāng)、鄰居,并且分工明確,有人負(fù)責(zé)拐帶、購買兒童,有的負(fù)責(zé)尋找買家,伺機出售。被拐賣的兒童多來自紅河州偏僻農(nóng)村,被這些人販子分別賣到本省別的縣市和江蘇、廣東、廣西的一些縣市。收購兒童年齡最小的出生才10天,最低價為150元,經(jīng)過轉(zhuǎn)手倒賣,最高的賣價達(dá)到12500元。
這伙人販子最為惡劣和囂張的是,公然在光天化日下?lián)寠Z兒童。2005年5月13日凌晨,被告楊小大、楊小包、楊小三、張小五等4人相互伙同,攜帶匕首等作案工具,竄到金平縣勐拉鄉(xiāng)新勐村委會中勐村的趙文才家地棚內(nèi),欲將趙文才11個月大的男嬰搶走,遭到趙文才夫婦的反抗,被告人楊小大、趙小五先后將趙文才夫婦打傷后,將嬰兒搶走,趙文才的妻子盤二妹醫(yī)治搶救無效死亡,趙文才輕傷。
在倒賣販運嬰兒的途中,這些人販子為了不被人發(fā)現(xiàn),通常給嬰兒喂暈車藥。2005年4月間,被告人陶小保等在轉(zhuǎn)運兩名女嬰過程中,給她們喂了過量的暈車藥,導(dǎo)致其中一名女嬰死亡后被棄尸。
2005年5月間,被告人楊小生、熊自蘭發(fā)現(xiàn)被轉(zhuǎn)運的一名女嬰臉上有疙瘩而賣不出去,將該女嬰遺棄在鐵路邊的包谷地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