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1日電 據(jù)東北新聞網(wǎng)消息,12月1日上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裁定核準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號對張顯光判處死刑的刑事判決。根據(jù)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張顯光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
震動沈城的“1、10”、“1、18”搶劫金融機構大案主犯被告人張顯光經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于2006年11月9日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當庭判決被告人張顯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顯光在法院送達判決書后十日內表示服判。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依法報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查明了張顯光的犯罪事實,認為被告人張顯光結伙持槍、持械劫取公民財物、銀行營業(yè)款,致多人傷亡;并在鬧市區(qū)銀行門前制造爆炸事件,致多人死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為獲取作案用交通工具持槍、持械殺害無辜;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顯光在實施爆炸、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犯罪中,致八人死亡,四人重傷,六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且搶劫數(shù)額巨大,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安全、國家和公民財產安全,屬于罪行極其嚴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對其所犯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依法均應判處死刑。原審對其適用刑罰正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故裁定核準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王正平、楊新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