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光華寮案上將何去何從
日本法院如能改正錯誤判決對中日關系意義重大
幾十年來,關于光華寮案所引發(fā)的法理和政治問題,中國的專家學者都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和分析。到底日本方面當年的判決有哪些不當之處?日本方面再次啟動此案又會產(chǎn)生怎樣的影響?
判決不當之處
中國國際法學會名譽會長王厚立先生曾親身參與光華寮案的交涉工作,他向《國際先驅(qū)導報》分析了日本司法系統(tǒng)在審理光華寮案中所犯的法理錯誤:
一是關于承認和出訴權問題。1972年日本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撤銷了對“中華民國”的承認并同它斷絕了“外交關系”,中日兩國建立了外交關系。根據(jù)公認的國際法,臺灣當局就不能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在日本法院就光華寮案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它沒有這個資格,即沒有“出訴權”。那么日本法院受理以“中華民國”的名義提出的訴訟,就違反了公認的國際法,也違反了日本國所承擔的條約義務,這是錯誤的。
二是關于繼承的問題。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必然結果,就是中國的國有財產(chǎn)就應當由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來繼承。因為根據(jù)國家的同一性和連續(xù)性的原則,新政府繼承前政府管理的無論位于境內(nèi)的和境外的一切國有財產(chǎn)。日本既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管日本境內(nèi)的中國的國有財產(chǎn)就是理所當然的。在確定外國國有財產(chǎn)的所有權的問題上,法院的權限不是任意的,而是要與本國政府的承認立場相一致,受國際法上公認的法律原則所制約。在光華寮這個案件中,光華寮是屬于中國的國有財產(chǎn),這是確定無疑的,現(xiàn)在要解決的并非是判斷這個財產(chǎn)的性質(zhì),而是要決定誰是中國的合法代表有權對其行使所有權。所以,在本案中,不是財產(chǎn)的歸屬取決于法院的判斷,而是法院的判斷應當受限于根據(jù)政府的承認立場和日本對外所承擔的國際義務。
“涉及中日關系的政治案件”
“我們希望日本最高法院能利用這個機會,按照中日聯(lián)合聲明的原則和國際法糾正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這也有利于維護日本法院自身的正義。”王厚立說,“如果光華寮案按照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來解決,首先否定已被日本政府撒銷承認的‘中華民國’在本案中的出訴權,并將中國國有財產(chǎn)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將有利于中日關系的改善和發(fā)展;如果日本最高法院的終審裁決是維持原判,就會給正在改善中的中日關系制造障礙,又將掀起中日之間一場嚴重的外交風波!
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所副所長金熙德研究員也認為,“如果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朝著維持原判的方向發(fā)展,肯定將給中日關系造成新的摩擦。如果日本最高法院做出臺灣敗訴的決定,將光華寮判給中國大陸,那它就是維護了一個中國原則,改正了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錯誤,那么則可以理解為這是當前日本要改善與中國關系的愿望在日本司法領域的反映,這將對中日關系起到促進作用。”
外交部發(fā)言人姜瑜1月25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說,光華寮問題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而是事關中國政府合法權益,涉及中日關系基本原則的政治案件。中國政府對此高度關注,希望日方按照中日聯(lián)合聲明的原則妥善處理這一問題。(張舵、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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